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明泉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417號、第7700號、第8265號、第8920號、第9694號、第10352號、第10559號、第10599號、第10808號、101年度偵字第30號、第572號、第573號、第744號、第747號、第815號、第1636號、第2338號、第2343號、第3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明泉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緣葉明泉、黃玉秀、蕭錦松(黃玉秀及蕭錦松現均由本院通緝中),與大陸地區成年人士「陳春生」(音譯),均為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之成員,該集團藉由人頭帳戶辦理匯款及提款方式經營非法地下匯兌業務。蕭錦松為使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順利進行地下匯兌,而將「只要提供人頭帳戶進行地下匯兌、每月可支領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訊息,告知鍾博丞(所涉銀行法犯行,業經本院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鍾博丞又將此訊息轉輾告知許倧偉(所涉銀行法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確定),鍾博丞及許倧偉均知悉蕭錦松使用人頭帳戶之目的係要從事非法地下匯兌,竟配合蕭錦松行事,鍾博丞於99年11月1日設立邑禾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許倧偉亦於同日設立生大工程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再由鍾博丞及許倧偉以各該公司負責人名義至金融機構開立銀行帳戶,自民國99年11月起鍾博丞、許倧偉陸續將附表二所示帳戶之存摺、印鑑等物轉交蕭錦松保管,並供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以附表二所示帳戶作為經營非法地下匯兌業務之工具。而陳剛弋(所涉銀行法犯行,業經本院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則自100年1月起,亦以每月2萬5000元代價受僱於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而受蕭錦松指示保管上揭邑禾有限公司及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即附表二帳號)之帳戶存摺、印鑑,並依「陳春生」及蕭錦松指示持附表二帳戶存摺提款或收受許倧偉、鍾博丞提領之現金款項,再交付客戶。
二、曾希哲(已死亡,前由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自99年起至100年4月間,在國外籌組詐欺集團詐欺大陸地區人民,曾希哲為將上開詐得之鉅額人民幣,兌換為新臺幣進入臺灣,遂於100年8月間,在澳門賭場,將上開犯罪所得人民幣兌換為籌碼供賭博及洗碼再兌換成港幣3000萬元(無證據證明葉明泉對該地下匯兌款項來源為曾希哲詐欺犯罪所得一節有所認識),並委託林世榮(所涉洗錢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媒介地下匯兌業者替曾希哲進行港幣兌換新臺幣匯至臺灣,林世榮即於100年8月17日以附件編號1至4通聯譯文與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之葉明泉電話聯絡,雙方約定港幣兌換新臺幣匯率為1比3.7,惟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向曾希哲收取港幣時,須以1比3.65匯率替曾希哲收匯進行地下匯兌,再由林世榮從中不法謀取0.05之匯差,林世榮與葉明泉談妥後,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成員即至澳門賭場以1比3.65匯率向曾希哲收受3000萬元港幣,替曾希哲實現地下匯兌之需求,而林世榮則可從中獲得150萬元不法利益。
三、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在澳門地區取得曾希哲交付之港幣3000萬元後,為完成曾希哲上揭異地資金匯兌需求,「陳春生」、葉明泉、陳剛弋、徐翊鳴(所涉銀行法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確定)共同基於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由「陳春生」先以電話通知徐翊鳴「有款項要徐翊鳴替『陳春生』拿至台北,將有人聯絡徐翊鳴告知徐翊鳴要做什麼事」等情,「陳春生」復交代葉明泉與徐翊鳴聯絡以處理上揭澳門港幣匯回臺灣事宜,再指示蕭錦松命陳剛弋自附表二帳戶內提領現金或由陳剛弋向鐘博丞或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不足部分金額方式,以完成地下匯兌。旋張淑惠(所涉銀行法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陳剛弋、鍾博丞及許倧偉即於100年8月18日至19日間,先後以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方式,自附表一編號2至7帳戶提款,並交由陳剛弋收受。葉明泉則通知徐翊鳴分次至臺中市某泡沫紅茶店與葉明泉、陳剛弋見面處理運送匯兌現金事宜,於100年8月17日至同年月19日間某日時許,葉明泉、陳剛弋、徐翊鳴依約至臺中市某泡沫紅茶店見面,葉明泉偕同陳剛弋分次將新臺幣現金6000萬元(附表一編號2至7以外之款項,係由陳剛弋依指示向不詳之人取得)共同交予徐翊鳴,徐翊鳴遂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世榮聯繫約定面交現金之時間、地點後,分三次駕車載運現金6000多萬元至新北市00區遠東百貨公司交付給依曾希哲指示前來之林世榮及廖晉暐(所涉洗錢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以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收受,林世榮及廖晉暐再將該現金轉交曾希哲,而完成地下匯兌。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葉明泉(下稱葉明泉)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已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金訴緝卷二第113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葉明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以下證人所證述之情節相符:㈠曾希哲於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準備程序時供稱:
我在澳門賭場贏錢,林世榮當時在澳門,我叫林世榮幫忙找匯兌的人,林世榮找到之後,就自己去臺灣拿錢,拿到錢後就拿給我等語(本院金重訴卷二第108頁反面);㈡林世榮於警詢、偵訊及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準備
程序時及審理時供稱及證稱:曾希哲在澳門因為錢太多,他請我幫他找人做澳門大陸的地下匯兌,我找到人做匯兌之後,匯兌的人就先去賭場收港幣3000萬元,然後跟我說沒辦法一天之內匯兌完畢,可能要分5、6天,我就先回臺灣處理3000萬港幣的事情,我在臺灣連續5、6天才拿完全部的錢,都是徐翊鳴在板橋遠東百貨前交錢給我,廖晉暐(綽號「阿賓」、「賓哥」)陪我去拿的,大部分是拿現金,我就跟廖晉暐一起開同一部車把錢載到曾希哲住處給曾希哲點收,我總共從中賺取150萬元新臺幣,匯到我阿姨蘇秀雲帳戶中等語(100年偵字第8265號卷三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正面;本院金重訴卷二第103頁正反面,本院金重訴卷六第55頁正面);㈢徐翊鳴之供述及證述如下:
⒈警詢時供稱:警方於100年11月24日9時30分,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執行搜索,查扣我持用之長江牌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1支。警方提示調閱100年8月17至19日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是綽號「阿水」之男子,要我三度下臺中幫他拿總數約6000多萬元之新臺幣現金及2張面額分別為3000萬、1000多萬支票,拿上去臺北給一個綽號「阿B」之男子,這些通聯就是聯絡這些事情。之前我在大陸認識綽號「阿生」的生意夥伴,有次「阿生」主動打電話給我,說如果在臺灣有事麻煩我,會給我酬勞,問我願不願意,我答應他後,他才請「阿水」打我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再由「阿水」請「阿B」打電話給我。……照片編號5就是綽號阿B(按指林世榮),照片編號6就是阿水(按指葉明泉;指認照片均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1000173404號卷貳第167頁正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1000173404號刑案卷貳第165頁正面至第166頁正面)。
⒉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我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是大陸人陳
春生跟我聯絡,請我到臺中市某紅茶店接洽,第一次「阿水」(即葉明泉,下同)在臺中市00路附近某家紅茶店交給我3000多萬現金跟一張約3000多萬的支票,3000萬元現金是用旅行箱的箱子裝,支票是用信封裝的,叫我開車載去新北市00區遠東百貨前交給「阿B」(即被告林世榮,下同),第2天也是在臺中市同一家紅茶店附近,「阿水」交給我1000多萬元的現金及1張1000多萬元的支票,這次現金是用紙箱裝,也是同樣的模式交給「阿B」,但「阿B」有還我前一天給他的3000多萬元的支票,第3天又跟「阿水」約在臺中市的同一家紅家店,我先將3000多萬元的支票還給「阿水」,「阿水」將用紙箱裝1000多萬元的現金交給我,我同樣帶去新北市00區遠東百貨前給「阿B」,「阿B」有還給我1000多萬元的支票,「阿水」叫我把這1000多萬元的支票剪破,我依指示將支票剪破後寄給「阿水」。「阿水」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分三次,交總金額6000多萬元現金給我。「阿水」是照片編號6(即葉明泉),我把6000多萬元現金交給「阿B」,「阿B」是照片編號5(指林世榮),「阿B」過去時,有位司機開BMW載他過去的,我們當時交錢的地點在新北市○○區遠東百貨門前等語(101年偵字第30號卷第28頁反面;100年偵字第8920號卷五第78頁至第79頁)。
⒊於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準備程序時供稱:我一個
大陸朋友叫「陳春生」打電話給我,要我去臺中拿錢,我就說好,然後綽號「阿水」的葉明泉及綽號「阿B」的林世榮都有跟我電話聯絡,「阿水」跟我說送6000多萬元及兩張支票到新北市交給林世榮及廖晉暐等語(本院金重訴卷二第103頁反面、第185頁反面至第186頁反面;本院金重訴卷七第55頁反面);㈣廖晉暐於偵訊中及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準備程序
供稱及證稱:我從澳門洗碼帳戶陸續領了港幣2、3000萬元出來,這港幣3000萬元都是曾希哲的,我有跟林世榮一起去遠東百貨跟徐翊鳴拿錢,正確次數我忘記了,我跟林世榮收到錢之後就一起開車將錢載到板橋曾希哲住處交給曾希哲等語(100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38頁正面;本院金重訴卷二第103頁正面;本院金重訴卷六第109頁正面);㈤陳剛弋於偵訊中及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準備程序
供稱及證稱:我於100年8月17日到8月19日間,確實有交6000多萬元現金給徐翊鳴,是陳春生、蕭錦松指示我的,有一部分錢去跟不認識的人拿的,有一部分是去銀行領的,就是邑禾公司及生大公司的帳戶,都是當天就轉交給徐翊鳴,葉明泉也在場,我有將運送現金的酬勞交給葉明泉轉交徐翊鳴等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1000173404卷貳第175頁反面至177頁;100年偵字第8920號卷五第134頁至第135頁;101年偵字第30號卷第28頁至第29頁;本院金重訴卷二第104反面至105頁正面)。
二、除上開同案被告及證人之證述外,本案並有本院核發100年聲監續字第516號通訊監察書(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000071359號卷二第81頁至第83頁)、如附件所示林世榮與葉明泉、徐翊鳴於100年8月17日同年月19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10000442號卷第32頁至第40頁;100年偵字第10599號卷第13頁至第23頁)、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金流證據資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徐翊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1000173404卷貳第167頁正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陳剛弋,101年偵字第30號卷第16頁背面)、100年8月17日新北市00區遠東百貨前之蒐證照片(100年偵字第8920號卷五第42至44頁)、葉明泉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本院金重訴卷七第176頁正面至第177頁正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3日國管字第1050031895號函(本院金重訴卷六第41頁)、永豐商業銀行國外部105年6月24日永豐銀國外部(105)字第00028號函(本院金重訴卷六第42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5年6月28日一總外劃字第26187號函(本院金重訴卷六第43頁)、臺灣銀行財務部105年7月14日財交字第10500225101號函(本院金重訴卷六第44頁)、永豐商業銀行國外部105年8月15日永豐銀國外部(105)字第00034號函(本院金重訴卷六第6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記資訊(本院金重訴卷六第185頁至第187頁、第188頁至第190頁)等件在卷可佐,堪認葉明泉有依「陳春生」指示,與陳剛弋共同將林世榮委託地下匯兌之現金6000多萬元交付徐翊鳴,再由徐翊鳴從臺中市運送至板橋遠東百貨交付給林世榮、廖晉暐收受,而參與「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非法匯兌犯行之事實。
三、綜合上情,足認葉明泉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葉明泉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㈠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部分:
⒈葉明泉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規定已於107年1月31
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生效,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原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亦即本次修正將加重刑罰要件1億元之計算標準,由舊法之「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⒉參照修正理由,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修正後所謂「因犯
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顯與93年2月4日修法增訂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指「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之範圍較為限縮,此項犯罪加重處罰條件既有修正,涉及罪刑之認定,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或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自應為新舊法比較。而葉明泉本案所涉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犯罪所得未達1億元以上(詳後述),依上開說明,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應適用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施行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
㈡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部分:
葉明泉行為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103年6月6日施行,修正前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103年6月6日修正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則修改為:「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故依修正後之規定,法院無待被告聲請即應依職權審酌有無該條減刑規定之適用,修正後規定對葉明泉較為有利,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
二、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按銀行法上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或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即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80號、95年度台上第59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葉明泉及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係以前揭「港幣」與「新臺幣」兌換方式,為曾希哲為資金之移轉,由澳門匯往臺灣,核其性質自屬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無疑。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為不特定客戶在臺灣與澳門辦理異地間匯兌之業務行為,葉明泉聽從「陳春生」指示,聯繫、監督陳剛弋交付匯兌款項與徐翊鳴,且確保徐翊鳴將上開鉅款依約交予林世榮及曾希哲指定之人,其所為應屬非法匯兌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行為,故核葉明泉所為,係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從事業務、收集等行為概念者。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其本質上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應評價為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故葉明泉於100年8月17日至同年月19日間,基於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單一犯意,雖有多次交付匯兌現金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其行為本質上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參照上開說明,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四、葉明泉上開所為,與「陳春生」、徐翊鳴及陳剛弋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本案有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之適用按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125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係指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要件,始能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雖上開規定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解釋上不宜過苛,以免失立法良意。故被告在偵查中自白,但無犯罪所得,或雖有犯罪所得,但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自動賠償被害人,而毋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時,亦應有該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39號刑事判決意旨、113年度台上字第3848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葉明泉於警詢及偵查中,就參與「陳春生」等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包括以電話聯繫林世榮、徐翊鳴處理匯兌事宜,並與陳剛弋共同將6000多萬元款項交付徐翊鳴,由徐翊鳴運送至板橋遠東百貨交予林世榮等情事,均業已坦承不諱(100年偵字第10599號卷第11頁;100年偵字第8920號卷五第118頁至第119頁),足見葉明泉對本案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已有承認之意思,得認有自白情事。而葉明泉於本院審理中陳稱:當時我在徐翊鳴、陳剛弋旁邊陪同完成地下匯兌,確認有沒有照「陳春生」的計畫進行,不要讓臺灣的人把錢黑走,本案我沒有獲得任何報酬或匯差。我那時在香港開公司,需要跟陳春生借港幣,我認為幫陳春生完成這件事情,他就會借港幣給我,但最後也沒借到錢等語(本院金訴緝卷二第210頁、第226頁),而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葉明泉有因本案獲取任何報酬,依罪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葉明泉本案查無犯罪所得,且已於偵查中自白,合於上開減刑之要件,是其本案犯行,應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另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該條第1款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1年5月18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稽(本院金重訴卷一第1頁),迄本院於114年6月24日宣判時,已逾8年;惟本案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葉明泉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未到庭、拘提未著,並已出境,經本院於105年7月7日發布通緝,葉明泉迄於113年8月7日自高雄國際航空站國際線入境時為警緝獲到案等情,有本院通緝稿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憑(本院金重訴卷六第25頁正面至第27頁反面,本院金訴緝卷二第229頁至第252頁)。葉明泉明知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尚在審理中,仍為規避本案追訴程序及另案確定判決之執行,故意潛逃至國外,可知本案訴訟程序之延滯,確係肇因葉明泉個人之事由。是以,本院審酌案件複雜程度、訴訟程序延滯狀況及延滯事由,認本案並無侵害被告速審權情節重大之情形,自無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適用。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葉明泉前有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葉明泉無視政府對於匯兌管制之禁令,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危害國家金融政策之推行及妨害我國金融匯款之交易秩序之管理,應予非難;考量葉明泉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於本案並無犯罪所得,非法匯兌之金額高達6000多萬元;並斟酌葉明泉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子女(均成年),入監所前在馬來西亞擔任房屋仲介,月收入約4、5萬元,逃亡多年,在馬來西亞生活,定期匯錢給在臺灣之妻子,現無須扶養他人(本院金訴緝卷二第2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八、沒收說明葉明泉於本院陳稱本案並沒有獲得任何報酬或匯差,已如前述,而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任何犯罪所得,依罪疑唯利被告原則,是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固認:葉明泉於上開案發時間、地點與陳剛弋共同將6000多萬元現金交予徐翊鳴,由徐翊鳴運送6000多萬元現金至新北市00區遠東百貨前交付給林世榮及廖晉暐收受之行為,係為曾希哲掩飾或隱匿其詐欺之犯罪所得,因認葉明泉涉犯修正前即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2條第2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葉明泉此部分涉有洗錢罪嫌,無非係以葉明泉與陳剛弋所共同交付徐翊鳴之6000多萬元款項,係曾哲希所屬詐欺集團之贓款為其主要論據。訊之葉明泉堅詞否認有何洗錢犯行,陳稱:不知該6000多萬元非法匯兌之款項為他人重大詐欺犯罪所得,林世榮僅告知是澳門賭場的錢要匯回臺灣,是陳春生的人去澳門賭場收錢等語(本院金訴緝卷二第205頁),辯護人則以:葉明泉並無參與曾希哲之詐欺集團,也不知道匯兌之3000萬港幣來源是詐欺犯罪所得,又依100年間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賭博犯罪並非洗錢防制法所指「重大犯罪」,故縱將賭博的錢匯兌回臺灣,葉明泉所為仍不應構成洗錢犯罪等語(本院金訴緝卷二第106頁至第107頁、第133頁至第135頁、第225頁至第226頁)為其辯護。經查:
㈠葉明泉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歷多次修正:⒈行為時法:98年
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同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一、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344條之罪。」,是詐欺罪之犯罪所得在500萬元以上者,方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重大犯罪;⒉中間時法: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二、刑法第121條第1項、第123條、第201條之1第2項、第268條、第339條、第339條之3、第342條、第344條、第349條之罪。」,修正後刪除第2項就詐欺罪犯罪所得金額門檻之限制規定,而於同條第2款明定詐欺罪不論金額多寡均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⒊中間時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16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納入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為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⒋現行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亦規定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為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不論是修正前、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條之相關規定,洗錢之行為人,其主觀上應對於所掩飾或隱匿等款項,係屬上開所定之重大或特定犯罪有所認識或預見,始屬當之。
㈡本案係因追查曾希哲詐欺集團犯罪而循線查獲,「陳春生」
地下匯兌集團在澳門賭場向曾希哲收受港幣後,始進行跨國地下匯兌,由葉明泉及陳剛弋在臺中市某紅茶店交付現金6000多萬元給徐翊鳴,再指示徐翊鳴送至新北市給林世榮、廖晉暐等人收受,實難證明在臺灣之葉明泉已知悉曾希哲交付給陳春生地下匯兌集團之款項,係曾希哲在國外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因而詐得財物500萬元以上之「重大犯罪」所得,則葉明泉於本案是否有製造偵查斷點掩飾或隱藏他人重大犯罪所得之主觀洗錢故意,尚有疑問。觀諸全案卷證,警方於案發前後監聽林世榮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其中僅附件編號1至14、16、19至22、25、27至29所示通聯譯文與葉明泉有關,惟該通聯內容僅為葉明泉與林世榮討論該次匯兌價格、金額,以及聯繫確認徐翊鳴是否已將錢運送到遠東百貨等交易細節,由其等談論之內容並無法看出葉明泉知悉該等匯兌款項來源為曾希哲詐欺犯罪所得贓款,參以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葉明泉主觀上有洗錢之故意,也無法證明葉明泉與林世榮及廖晉暐有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自無法以洗錢罪對葉明泉相繩,原應就此部分為葉明泉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葉明泉此部分所涉洗錢罪嫌,與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編號 時間、地點、款項金額 證據出處 1 張淑惠於100年8月17日受黃玉秀指示持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戶名邑禾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鑑章自上揭帳戶提領414萬9859元,旋將其中150萬元匯至蘇秀雲在彰化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 本院金重訴卷四第219頁、100年查扣字第87號卷(下稱查扣字87號卷)第152頁、匯款單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00086701號卷第23頁。 2 張淑惠於100年8月18日受黃玉秀指示持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鑑章自上揭帳戶提領500萬元,交付黃玉秀。 本院金重訴卷四第209頁至210頁、查扣字87號卷第152頁。 3 陳剛弋於100年8月18日持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戶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鑑章自上揭帳戶提領330萬元。 本院金重訴卷四第187頁、本院金重訴卷五第172頁。 4 鍾博丞於100年8月18日持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戶名邑禾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鑑章自上揭帳戶提領250萬4000元,交付陳剛弋。 本院金重訴卷四第238頁至239頁、查扣字87號卷第142頁。 5 鍾博丞於100年8月19日持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戶、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鑑章提領800萬元,交付陳剛弋。 本院金重訴卷四第186頁、第188頁。 6 許倧偉於100年8月19日持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鑑章自上揭帳戶提領800萬0090元,匯至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戶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內,再由鍾博丞於同日從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戶領出800萬元現金。 本院金重訴卷四第213頁;依查扣字87號卷第37頁、第122頁顯示當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生大工程有限公司現金支出800萬元後匯至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戶;再佐以本院金重訴卷四第186頁至第188頁,於100年8月19日由鍾博丞現金提領800萬元,其情形如編號5所載。 7 鍾博丞於100年8月19日持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戶戶名邑禾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鑑章自上揭帳戶提領850萬元,交付陳剛弋。 本院金重訴卷四第182頁至第183頁、查扣字87號卷第143頁。【附表二】編號 金融機構帳戶(人頭帳戶) 1 被告鍾博丞所開設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戶名邑禾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被告許倧偉所開設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被告許倧偉所開設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戶名生大工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被鍾博丞所開設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戶名邑禾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件】監察電話:0000000000 使用人:林世榮 編號 錄音檔名 A 撥打 B 通訊對話內容 基地台位置 1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 葉明泉使用 A:你好、我阿B。 B:阿B喔,你好。 A:請問一下你那個,港幣兌臺幣匯率多少?因為剛才有打去小雅那邊問拉,她那邊價錢很低拉。 B:恩恩。 A:對阿,你那邊……。 B:你港幣要給我喔。 A:我港幣給你阿。 B:嘿! A:不過你要過去澳門給我拿喔,澳門賭場裡面。 B:昨天正好有要用500耶,今天可能也要用到500。 A:我現在比較那一邊的匯率比較好,我就直接……。 B:嘿。 A:我在賭場裡面你去賭場裡面給我拿港幣,我在這邊我拿臺幣阿。 B:嘿嘿……。 A:對阿。 B:我今天給的是3.7。 A:你等一下……你哪邊幫我問一下匯率。 B:好,3.7啦…… 29277;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70 2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A:你說你的匯率,港幣兌台幣的匯率是,最高是多少! B:3.7。 A:3.7喔。 B:3.7。 A:那你過去跟我收港幣,收完沒問題,我這邊是拿現金嗎! B:對! A:蛤! B:你有沒有500! A:500港幣喔! B:對。 A:應該不止吧! B:不止喔。 A:對阿。 B:因為我要正好500就好了。 A:喔,你今天要做500,你拿馬上沒問題,我這邊馬上拿現金是不是! B:對對對。 A:現金嗎!你之前都是要匯款的阿,我現金可以嗎! B:現金可以。 A:可以,要不然這樣子吧,你說3.7.已經是最高了嗎! B:對。 A:3.7好,要不然我待會打電話的時候我會跟你說3.65,阿這是我朋友要的我算0.5拉,反正我電話都會跟你講3.65而已啦。 B:恩恩。 A:好不好!反正你到時候就是算3.65的錢給他,給我們你後面的0.5幫我留起來。 B:好。 A:反正你那邊最多就收500港幣而已是不是! B:對對。 A:好,那我喬一下,我馬上跟你打。 B:好……。 19322;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70 3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 葉明泉使用 A:你要記得喔,反正我電話那邊都是講3.65,你算錢給我們一樣是3.65,0.5我的0.5先放在你那邊,到時候我要怎樣拿我會再跟你講。好不好。 B:好。 A:阿你就是我最多500港幣是不是! B:對對。 A:3.7 3.6那如果1百萬港幣算5萬塊的台幣,對不對! B:對。 A:五百萬就算25萬嘛,對不對!……。 19322;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70 4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 葉明泉使用 A:我朋友在問,你今天最多就吃500港幣而已嗎? B:對。 A:你可以吃多一點,你今天就是500萬的港幣換成多的現金給我,其餘的明天再給我,可不可以? B:可以。 A:這樣就可以嗎?但是我明天一樣要拿現金喔。 B:我知道。 A:你總共可以吃多少?你可以吃多少拉? B:500,總共一天500、500這樣子拉。 A:一天500、500什麼意思,我聽不懂,每天都是以365走嗎? B:對。 A:每天以365走確定厚? B:對,沒錯。 A:好OK。我先跟你協調一下,如果說今天3000萬的港幣給你有沒有厚,你今天是換成500的臺幣給我嗎?對不對? B:對沒錯。 A:阿你明天有辦法2500給我嗎! B:用轉的。 A:用轉的明天就可以全部給我,我要現金,你沒辦法幫我想辦法,因為一天500萬的港幣我要6天才拿的完阿。我今天先查500萬沒關係拉。 B:恩恩。 A:你聽懂嗎?你明天沒辦法。 B:我聽懂,現金沒辦法準備那麼多拉。 A:不然給你分三天好嗎?你今天先500。 B:恩。 A:阿,你其他的2500。 B:恩。 A:再分二天這樣,你幫我想辦法。 B:好。 A:這樣可以嗎? B:可以。 A:連今天是三天啦。 B:恩對。 A:這樣沒問題啦,對不對,你交現金,我那裡拿比較方便?你今天我那裡拿比較方便? B:你們在金沙的那裡? A:我今天你澳門收錢要跑到威尼斯跟我收喔。 B:在威尼斯喔? A:對我今天人在威尼斯,我朋友在威尼斯。 B:恩恩。 A:那個人資料給你可以阿,我要安排人家去拿錢阿,臺灣這邊今天拿臺幣是在那個地方拿?台北市雙方面?台北縣雙方面。 B:台北縣市可以給你送去。 A:可以幫我送過來就對了,是不是?威尼斯7080VIP7080。 B:威尼斯。 A:VIP他住房有。 B:VIP。 A:對。7080。 B:7080喔。 A:對。 B:電話哩。 A:電話你等一下,澳門00000000。 A:馬先生,你跟他說馬先生,他就知道了,你5分鐘給他打,我們會先跟他打一下,我們會跟他說有一個鄭先生會會給你打電話這樣子。 B:好。 14971; 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30 5 0000000000 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 葉明泉使用 A:3.7跟3.65,1000萬就是賺50萬臺幣嗎,對不對? B:對對、沒錯! A:那3000萬是150萬嘛? B:我跟你講,我下午會叫人家送去給你拉。 A:我跟你講下午是送500萬港幣的錢對不對? B:對。 A:阿,我的部分150萬臺幣要怎麼辦? B:我都叫他交給你,你再交他好嗎? A:沒拉,我賺的不能和他們放在一起,你聽懂嗎? B:另外拿起來。 A:蛤? B:你要另外拿起來喔? A:對拉,我那150萬你另外拿來,我發個帳號給你3000萬拿到以後。 B:恩恩。 A:你將我的150萬臺幣沒有放到那個戶頭拉。 B:喔,這樣我知道,我聽懂啦! A:對啦,你不要給我混在一起。 19322;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0樓頂;250 6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A:今天港幣500萬要先送那裡?(背景聲:送臺北阿?送板橋)送板橋可不可以? B:板橋可以。 A:板橋可以,那你們約幾點拿錢? B:他說一個鐘頭啦。 A:誰說出去吃飯? B:他有打電話給我說他跑去飯啦。 A:澳門那個嗎? B:嗯。 A:是你的人?還是我這邊的人? B:你那邊的人出去吃飯。 A:我這邊的人,你說出去吃飯要一個小時喔? B:馬先生啦,恩對對。 A:馬先生喔? B:恩對。 A:你等一下,我二分鐘打給你,我問一下。 B:好。 A:等一下喔。 B:好。 14971;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30 7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B:板橋那裡? A:等你的人到板橋的時候,再給我打電話,因為我……。 B:好。 A:你就先到板橋附近嗎,好不好?等一下,等一下。 B:好OK。 A:我朋友問說你這邊拿到錢之後,我們多久可以拿到錢? B:我現在人已經出門,已經給你送上去了。 A:那你就先約在板橋那個遠東百貨吧! B:遠東百貨是吧? A:對,板橋喔!遠百。 B:遠百,再打電話給阿。 A:恩恩,你再打給我就好。 B:OK。 62826;新北市○○區○○路00 號0樓頂;310 8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A:我說你2點拿到錢,臺灣到3點半怎麼會來不及? B:可以啦,那我門用電腦轉。 A:那我先發帳號給你,你拿到錢之後,這個帳號直接給我打150萬。那你其餘的錢,包含今天交的500萬港幣,你就以3.65算好不好? B:好,知道。 A:那我待會發簡訊給你。 9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簡訊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彰化銀行斗南彰銀~0000-00-00000-000 10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簡訊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彰化銀行斗南彰銀~0000-00-00000-000~蘇秀雲 11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簡訊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收到 12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 葉明泉使用 A:喂耶,鄭先生,我阿B你錢拿到了嗎? B:還沒,你那個馬先生他在等,我們人還沒到。 A:不是約2點? B:馬上到。 A:你刷完150先處理,然後現金送到遠百這邊來,好不好? B:我人已到遠百那裡了。 A:麻煩一下,謝謝。 3898: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頂;240 13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 葉明泉使用 A:喂耶,鄭先生,我阿B你錢拿到了嗎? B:喂耶。 3898:台北市○○區○○路0000號00樓頂;120 14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A:喂耶,這樣聽的到嗎? B:可以。 A:我阿B你錢拿到了嗎? B:還沒,他們在點,剛要碰頭而已,不是在那邊拿,他要帶他到別的地方拿。 A:他不是在威尼斯嗎? B:沒有,他還要帶他到別的地方拿。 A:好吧! B:拿到跟你回報。 A:好吧! 1147:台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頂:120 15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 徐翊鳴使用 A:喂耶。 B:你好請問是阿B嗎? A:那位? B:阿B你好阿賓。 A:阿賓。 B:阿水叫我拿錢上來給你。 A:你現在人到那裡了! B:我在土城中央路這邊。 A:我們不是約在遠百嗎? B:遠百,對ㄚ,我現在要過去,因為我剛到,阿水打電話跟我講,所以我想問你板橋遠百是在那裡,我不知道導航對不對。 A:你上來走縣民大道他那邊遠東百貨就一個。 B:到再打給你,還怎樣。 A:你開車是不是。 B:我開車對。 A:什麼顏色車! B:藍色賓士。 A:遠東百貨前面可以停停一下。 B:我車上有人可以等。 A:好,你到打我電話,我差不多5分鐘到。 B:你請人帶我一下,是不是要點。 A:你到打給我,我10-15分鐘到。 B:好。 3823;台北市○○區○○○路000號00樓頂; 180 16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A:你的人有打電話給我,說要在遠百那邊拿,對不對,你那邊有拿到了是不是? B:對,我的人叫阿賓。 A:你的人叫阿賓對不對? B:對。 A:你150先幫我處理。 B:已經處理了。 10813台北市○○區○○街0段000號0樓頂; 230 17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 徐翊鳴使用 A:你好,我阿B。 B:你好。 A:你在遠百門口等我,我5分鐘就到。 B:好OK。 A:今天拿多少台幣。 B:18250000,4個零 2201;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00樓頂;0 18 0000000000 0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 徐翊鳴使用 A:你開大水牛ㄛ。 B:對。 A:我停在你後面,這台BMW。 B:我看到了。 A:你東西拿到我車上。 B:我用箱子裝著。 A:你抱到我車上。 B:我用行李箱。 A:你拿到車上我點一下。 B:好。 62508;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200 19 0000000000 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B:那你要去遠百那裡? A:你在遠百門口等我。我5分鐘就到。 B:好、OK。 A:今天拿多少臺幣阿? B:1825000元。 A:1825000元。 B:4個0對。 2132;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0樓頂;100 20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A:我們今天差不多幾點? B:我現在在等阿賓過來,我再跟你通知。 A:喔,昨天送錢的那個喔? B:恩對沒錯。 A:總共金額是多少? B:我早上不是說有3000,我去找銀行領要等到2點才要讓我領,所以我等候阿賓過來我再和你做個總CHECK好不好? A:這樣厚,這樣他拿好到這邊差不多幾點? B:這些如果送過去喔? A:恩阿。 B:這1點多過去差不多2-3點會到吧! A:3點哦?那我就抓3點啦。 B:是哦。 A:你看金額多少等一下再打給我。 B:好。 62826;新北市○○區○○路00號0樓頂;310 21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B:姐夫,我跟你講一下,我報告一下我現在能確定的是3000啦! A:你今天那邊才3000而已喔。B:恩,現的只能3000,你剩下的可以給我用打的嗎?1500幾讓我用打的。 A:1500不用啦,今天3000其他的積到明天好嗎? B:恩。A:打的我沒戶頭給你打啦。 B:恩恩,比較難領耶,不好意思,厚,有夠難領,銀行。 A:不會啦,不然你就今天3000就3000,其他的沒有。 B:恩恩。 A:你其他的尾款明天幫我想辦法一下。 B:好。 A:交易應該沒問題嘛?對不對? B:沒問題。 A:那我今天先收你3000臺,好不好? B:好。 A:大概幾點? B:他3-4點會到。A:3-4點厚。 B:恩恩。 A:你叫他一樣到板橋,到那裡跟我打電話。 B:到板橋打電話給你,好不好? 62826;新北市○○區○○路00號0樓頂;310 22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A:出門了,那大概幾點到? B:他那時候2點準時出發的,應該3點多看會不會到? A:你今天這樣3000萬給我,明天還要6125萬,你有那麼多嗎?你有那麼多現金嗎? B:恐怕有困難喔!銀行預約就不給我阿。 A:銀行預約不會啦,銀行預約我們也曾經預約到7-8000萬,一樣可以領那麼多阿,看交情啦。 B:以前啦,以前可以啦。 A:一開始就分多一點預約。 B:馬上就要被抓去登記了。 A:會嗎? B:你是斗六的人嗎? A:我斗南拉。 B:是喔?斗南。 A:恩阿。 B:雲林這邊的嗎。 A:對阿,我雲林的,現在都在台北阿。 B:喔,都在北部。好幾間銀行很會通報。現在銀行限制成這樣,我們現在也很難作,才會調回來臺灣,我之前都在中國阿,我預約3000才給我500你知道嗎?2500還從旁邊拿的。 A:這樣喔,你那一間? B:臺中商銀。 A:臺中商銀哦? B:裡面都6-7000翻過去,他就不讓領,……(現金額太大,銀行限制匯兌給付太多現金) 62826;新北市○○區○○路00號0樓頂;310 23 0000000000 0000000000 → 阿彬 0000000000 徐翊鳴使用 A:你起來了嗎? B:我起來了,我現在三義。 A:蛤,現在才到三義,你不是2-3點就起來了。 B:他兩點半才交給我耶。 A:你今天接3000而已嘛! B:對對對。 A:好OK,這樣你到板橋再打給我好嘛。 B:好好、沒問題。 2201;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00樓頂;0 24 0000000000 0000000000 → 阿彬 0000000000 徐翊鳴使用 A:到遠百了。 B:才剛到樹林 62508;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200 25 0000000000 0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B問A接到了嗎?A說接到了再跟B說。 62508;新北00○區00路0段000號0樓;200 26 0000000000 0000000000 → 阿彬 0000000000 徐翊鳴使用 B:到海霸王了。 62508;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200 27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A:我那個朋友在問說你今天交3000給我,其他的明天不能給我嘛? B:明天星期六銀行沒開阿,要讓你好交代,就是我開兩張票給你,叫他們星期一自己去領,不然我星期一再拿上去。 A:那你今天要拿多少給我,3125? B:我今天3000你那有人要買嘛?我澳門還有1000的額度,原本是要留給阿賓你明天不在? A:對阿,我明天不在。 B:星期一再交給他有關係嗎? A:我不知道能不能跟他講到星期一。 B:不然票先開上去,星期一拿現金去再把票拿回來。 A:我問看看等等打給你。 62826;新北市○○○區○○路00號0樓頂;310 28 0000000000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A:那你今天就3000送上來,其他的就開一張或二張都可以,隨便你都開公司票上來。 B:好。 A:你要開現金票,你那是公司現金票對不對? B:對公司的現金票。 A:沒有畫線,沒有指定的嗎? B:對,沒有畫線,沒有指定。 A:到時候你星期一再拿現金來換票,那你票要開好,不然我沒辦法對人家交代 B:好好OK。 62826;新北市○○區○○路00號0樓頂;310 29 0000000000 0000000000 → 男 0000000000000葉明泉使用 A:你送錢的人到了嗎? B:我們已經出門了。 A:你再交代他快到的時候再打給我,你的公司票有沒有開好? B:有我兩張公司票都有讓他帶去。 A:好好謝謝。 13022;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頂;95 30 0000000000 0000000000 → 阿彬 0000000000 徐翊鳴使用 A:你到那裡了? B:我到苗栗了。 A:你多久到板橋?票有帶嗎?。 B:有,我到土城,我再打給你。 A:現金有用箱子裝嘛! B:有。 62826;新北市○○區○○路00號0樓頂;310 31 0000000000 0000000000 → 阿彬 0000000000 徐翊鳴使用 A:你到了嗎? B:我到了。 A:等我兩分鐘,我等個紅綠燈。 B:好好 62508;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