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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7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55號原 告 顏在賢被 告 黄義銘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9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傷害案件經原告撤回刑事傷害告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而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熊霈淳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