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 告 顏君陵被 告 陳學璋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訴字第511、72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
11、7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復未據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民事庭。依照首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