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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秩聲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14年度秩聲字第18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施美英

蕭明山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民國114年12月9日田警分偵字第1140025957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撤銷。

施美英、蕭明山均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施美英、蕭明山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18時20分許、18時44分許在彰化縣○○鎮○○街00號住處吹奏樂器,經警方二度勸導始停止,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裁處罰鍰各新臺幣(下同)1,500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警方於同日18時20分許第一次到場勸導後,施美英即降低吹奏音量,並採取減少聲響之措施,警方於同日18時44分許到場告知停止後,施美英即完全停止吹奏,並無不聽禁止,且屬日常生活聲音;另蕭明山於該日在住處並未吹奏任何樂器。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處1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有明文規定。

又按該條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是本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當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揭示之證據裁判原則。

四、經查:㈠施美英部分:

⒈施美英於114年11月24日18時20分許在彰化縣○○鎮○○街00號住

處吹奏中國笛,經警獲隔壁住戶曾俊銘報案稱笛聲影響居民安寧而於同日18時20分許至上址勸導施美英降低音量,於警方離去後,施美英復繼續吹奏,經警於同日18時44分許再獲曾俊銘報案後再度前往上址勸阻,施美英始完全停止吹奏等情,業據施美英於警詢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同案聲明異議人蕭明山於警詢、本院訊問時之證述主要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田中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彰化縣警察局田中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蒐證錄音光碟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⒉惟施美英於警詢時供稱:我那時間剛好在煮飯,我利用時間

邊煮飯邊吹笛子;因我有上笛藝班,課業必須完成;我每次吹笛都不滿半小時,都是在煮飯約11時至12時,之後我改到約17時左右吹,因為上午或下午要上課或有其他活動等語,證人曾俊銘於警詢則證稱:該住戶每次吹奏約2分鐘,間隔20秒又繼續吹等語:證人即附近住戶陳碧莉於警詢亦證稱:該住戶每日吹1至2小時,通常都是17時至19時之時段等語,本院審酌施美英因練習吹奏樂器所發出之笛聲,核屬日常社會生活中所發出之聲響,且施美英本案練習為傍晚時段,吹奏時間亦非甚長,加以吹奏當下員警前往聲明異議人2人住處按鈴欲勸導時,已可見該住處窗簾及2層大門均已緊閉,此經本院播放員警到場處理之密錄器影像光碟確認無訛,堪認已為一定之降造措施,自難逕認已達周遭住戶難以忍受而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程度,核非噪音。是以,施美英並無製造噪音之行為,自難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處罰施美英。

㈡蕭明山部分:

⒈蕭明山固於警詢供稱:於警方離去後,我住家仍有繼續吹笛

,因為我還沒有練習,所以我拿衛生紙塞在出音口降噪等語,然蕭明山於警詢時亦供稱:114年11月24日18時20分許至18時44分許吹簫的不是我,是施美英等語,前後供述已有不一,蕭明山復於本院訊問時供稱:警察叫我們做筆錄,我想說隔壁鄰居就是針對我們,不是針對我配偶施美英,且我不想我配偶面對警察,所以我是陪她過去幫她說話等語,加以施美英於警詢亦供稱:114年11月24日那天確實是我吹笛的等語,是蕭明山於該日是否有製造噪音之行為,已屬有疑。⒉另證人曾俊銘、陳碧莉均僅聽聞自聲明異議人2人住處傳出笛

聲,並無確實見聞吹奏者為何人,證人即附近住戶林祝偵亦證稱:案發時段我去上課,沒有聽到吹簫聲響等語,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蕭明山有於案發時間吹奏樂器,自難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處罰蕭明山。

五、綜上所述,移送機關對聲明異議人2人為科處罰鍰之處分,於法未合,本案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由本院為不罰之諭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