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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附民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原 告 陳昱臻被 告 DINH QUANG DA(越南籍,中文名:丁光多)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上字第7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所記載之法院組織,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有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原因,應移送本院民事庭,惟原裁定正本之法院組織欄誤載為附表一所示,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附表一: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王義閔 法 官許淞傑 法 官巫美蕙附表二: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王義閔 法 官鮑慧忠 法 官巫美蕙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