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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附民字第 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4號原 告 林淑蕙上列原告因被告曾婉羚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4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第493條均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曾婉羚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4月2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經核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未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為給付之訴,應記載原告欲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且未附繕本,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