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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附民字第 2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96號原 告 陳家柔被 告 陳聰傑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9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