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3號原 告 郭美華
林聖晴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昀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被 告 郭建佑
林志鴻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勞安簡字第8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張亦忱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