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9號原 告 陳振成被 告 曾衍凱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0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衍凱被訴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陳振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