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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附民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原 告 蔡世華訴訟代理人 張嘉育律師被 告 何宗憲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勞安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德池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