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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4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00號114年度簡字第1454號公 訴 人即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褚秀珠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賭博案件,先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792號)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903號),就上開公訴部分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爰合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褚秀珠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門號行動電話○○○○○○○○○○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翌日起拾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犯罪事實

一、緣王宏達、呂家鈞合夥在彰化縣○○鎮○○路00號經營「○○○○養生館(下稱本案養生館)」,由呂家鈞擔任負責人兼店長,王宏達則為股東兼晚班櫃臺,其等僱用褚秀珠擔任早班櫃臺人員。王宏達、呂家鈞、褚秀珠(王宏達、呂家鈞所涉妨害風化犯嫌,由本院另行判決)於民國113年間某日起,為吸引男客前來消費,竟以王宏達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工作機)LINE通訊軟體,供本案養生館櫃臺人員與不特定男客聯繫,以媒介成年女子為不特定男客從事指油壓服務及撫摸生殖器至射精為止(俗稱「半套」)之猥褻行為,或男客將生殖器插入陰道內抽送至射精為止(俗稱「全套」)之性交行為,每次指壓按摩收費新臺幣(下同)1100元,本案養生館抽500元,按摩女子抽600元,如按摩女子另外提供半套、全套性交易服務,則加收500元、1000元,全數由按摩女子收取。其等並為下列行為:

㈠、王宏達、呂家鈞、褚秀珠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113年7月間某日某時許,媒介、容留成年女子范氏絨,在本案養生館包廂內,為某男客從事上開全套之性交行為,並以上述收費方式收取費用以營利。

㈡、王宏達、褚秀珠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113年8月9日12時41分許,媒介、容留成年女子呂家鈞為鄭文誌從事上開半套之猥褻行為,並以上述收費方式收取費用以營利。

二、褚秀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億二姐」之成年上游組頭,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自113年8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某日止,由褚秀珠提供上址本案養生館,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先後多次邀聚不特定多數人,以傳送通訊軟體LINE訊息至褚秀珠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方式簽賭下注,褚秀珠再將收取之牌支以LINE訊息傳送予上游組頭「億二姐」,並由上游組頭「億二姐」將簽中賭客之彩金交予褚秀珠轉發予賭客,而共同經營俗稱「六合彩」、「今彩539」之賭局。其賭博方式係:賭客以每注80元之賭資簽選號碼下注,以核對香港特區政府當期所開出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及臺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當期所開出之臺灣今彩539開獎號碼為準,賭客如簽中「二星」、「三星」,每注可分別獲得5700元、5萬7000元之彩金,若賭客未簽中,其所繳賭資即悉歸上游組頭「億二姐」所有,褚秀珠則不論輸贏均可向上游組頭「億二姐」抽取每注5元之抽頭金,褚秀珠與上游組頭「億二姐」即共同以此方式與不特定成年人對賭,藉此從中牟利。

三、嗣經警於113年8月9日14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本案養生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王宏達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褚秀珠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在褚秀珠上開行動電話中發現賭客簽賭訊息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部分:⒈被告褚秀珠於檢察官訊問中之供述(坦認男客詢問有無半套

、全套服務時,才會叫小姐提供此類服務等語)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偵16792號卷第190至191頁,本院簡字400號卷第43至44頁)。

⒉證人鄭文誌、范氏絨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鄭文誌

部分見偵16792號卷第45至47、187至188頁;范氏絨部分見偵16792號卷第50至52、186至187頁)。

⒊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07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收據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1張(見偵16792號卷第67至77、88頁)。

⒋113年8月9日之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截圖5張、扣案門號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內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男客之對話紀錄中多次提及「全套」、「0.5」、「33有全」、「全」)6張(見偵16792號卷第85至87、95至99頁)。⒌扣案同案被告王宏達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及范氏絨所有之保險套2個、潤滑液3瓶。

⒍同案被告王宏達、呂家鈞經營本案養生館,並僱用被告褚秀

珠擔任早班櫃臺人員,提供男客全套或半套性交易服務,除一般客戶外,可藉此吸引有特殊需求之男客前來消費,男客欲從事全套或半套性交易者,仍須繳付按摩費用,本案養生館可藉此增加交易機會、提升營業額,自屬營利,不因本案養生館未參與按摩小姐與男客間之抽成而異。

㈡、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部分:⒈被告褚秀珠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見偵7903號卷第18至20、39至41頁,本院簡字1454號卷第20頁)。

⒉被告褚秀珠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賭客簽賭下注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見偵7903號卷第25至27、43頁)。

⒊扣案被告褚秀珠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㈠、核被告褚秀珠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被告褚秀珠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

㈠、㈡所示媒介女子為性交、猥褻之之低度行為,各已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褚秀珠與共同被告王宏達、呂家鈞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王宏達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與上游組頭「億二姐」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褚秀珠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於每期「六合彩」、「今彩539」開獎之前,多次供給賭博場所接受賭客下注簽賭,且聚眾賭博,並與賭客對賭,在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其利用賭客之劣勢中獎機率與之對賭,從中攫取利益,顯具有營利之意圖,是以被告褚秀珠無非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決定,於每次開獎前,接續實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與賭客對賭等數舉動,以完成賭博行為,而欲達成最終之營利目的,在法律意義上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又被告褚秀珠自113年8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間某日止,多次利用「六合彩」、「今彩539」開彩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被告褚秀珠在上開期間以經營「六合彩」、「今彩539」之方式犯上開3罪,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論以營業性之「集合犯」,俱屬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各論以一罪為已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被告褚秀珠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非性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定之;苟其容留、媒介「同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仍應僅以一罪論;至於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部分,應認為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其行為之時間、地點明顯可以區隔,彼此間具有獨立性,自屬數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褚秀珠就容留范氏絨、呂家鈞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部分,彼此間具獨立性,自屬數罪。故被告褚秀珠就上開圖利容留性交罪、圖利容留猥褻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褚秀珠:⒈前未有任何犯罪科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⒉擔任本案養生館之早班櫃臺人員,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為圖不法利益,而為本案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不僅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助長性交易歪風氾濫,且物化人之身體,扭曲人性尊嚴之本質,所為實非可取;⒊明知賭博易使人沉迷、散盡財產,反與上游組頭「億二姐」共同經營「六合彩」、「今彩539」賭局,供人簽賭財物,藉此從中獲取不法之利益,助長不勞而獲之賭風,嚴重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所為應予非難;⒋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非惡劣;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經濟暨家庭狀況(見本院簡字400號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審酌被告褚秀珠所犯本案各罪情節,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暨被告褚秀珠所犯各罪數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等情,對被告褚秀珠本案犯行為整體非難評價,就前揭所量處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查被告褚秀珠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節,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犯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彌補其本案行為對法秩序造成之損害,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本案判決確定翌日起10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關於沒收:

㈠、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係同案被告王宏達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圖利容留性交或猥褻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王宏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不諱(見本院卷第44頁),且有上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考,並非被告褚秀珠所有之物,爰不在被告褚秀珠本案圖利容留性交或猥褻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應在同案被告王宏達另案判決中予以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保險套2個、潤滑液3瓶,係范氏絨所有乙情,業據證人范氏絨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陳述明確(見偵卷第51、186至187頁),是上開物品並非被告褚秀珠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公訴意旨認應宣告沒收,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㈢、被告褚秀珠為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本案養生館雖各次均可抽取500元之報酬,然考量本案養生館對於容留女子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部分,並未額外抽成,被告褚秀珠亦非經營者,倘就上開報酬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㈣、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褚秀珠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圖利聚眾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褚秀珠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7903號卷第18至19頁),且有上開簽賭下注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存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被告褚秀珠上開圖利聚眾賭博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㈤、被告褚秀珠經營上開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賭局,共獲利約7000元乙節,此據被告褚秀珠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供認不諱(見偵7903號卷第41頁),核屬其本案上開圖利聚眾賭博犯罪之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在該次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㈥、至其餘扣案物品,查無證據可認與本案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公訴意旨認應宣告沒收,容有未合,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妨害風化案件部分,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賭博案件部分,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本判決係依被告褚秀珠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調查時所表示願意接受緩刑所為之緩刑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