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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6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61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常榮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6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35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宋常榮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壹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所示條件之負擔。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部分:⒈第4行至第5行關於「明知自己並沒有到現場為客戶保養維

修電梯」之記載,應補充為「明知自己並沒有到現場為客戶保養維修電梯,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

⒉第9行至第10行關於「宋常榮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

記載,應補充為「宋常榮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各別犯意」。

(二)起訴書附表部分:⒈附表編號4「虛偽填載之工作日期及時間」欄關於「112年1

1月10日10時至12時」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1月10日16時至17時」。

⒉附表編號5「客戶名稱」欄關於「新帝寶A25」之記載,應更正為「鑫帝寶A25」。

(三)證據部分應補充如下:⒈被告宋常榮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70頁)。

⒉本院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266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55-56頁)。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宋常榮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12罪),以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共2罪)。

(二)被告所為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利用其業務之便,不僅虛偽填載其業務上製作之工務日報表,甚至將自己保管、由告訴人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戶收取之電梯保養費侵吞入己,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最終已坦承全部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按期給付賠償,此部分業據告訴代理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70頁),亦有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266號調解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56頁),其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所生損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顯示被告並無刑案前科、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爰不予揭露,見本院卷第70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罪名、罪質、犯罪情節及犯罪時間相距,依其所犯上開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素行尚可,且犯後已有悔意,並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等節,業如前述,是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為如

主文所示期間之緩刑宣告。另為促使被告確實履行其賠償之承諾,不致因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履行附表一所示對告訴人之調解條件,以保障告訴人之權益。又被告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關於是否沒收部分:被告因上開犯行所獲得之電梯保養費共計新臺幣43,500元,屬其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惟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業如前述,允宜尊重被告與告訴人間所達成之調解共識,由被告償還告訴人之損失,本件若再予宣告沒收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應履行之負擔 (新臺幣) 備註 1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應給付被害人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88,000元整,給付方式:自民國114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4,888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上開金額如1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直接匯入被害人指定之金融帳戶中。 114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266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55-56頁)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666號被 告 宋常榮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常榮於民國112年9月至113年1月間,受雇於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櫻花電梯公司),負責彰化地區客戶之電梯保養及維修工作。詎宋常榮於112年10月至113年1月間,向公司謊報上班,明知自己並沒有到現場為客戶保養維修電梯,卻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工務日報表,虛偽填載有幫曾義榮、胡政義、陳貴福、鑫帝寶S5、新帝寶A25、造豐營造A5、陳龍雄等客戶保養維修電梯之不實事項,再將工務日報表交回公司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客戶及櫻花電梯公司,共計12次,詳情如附表。宋常榮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2年10月20日,向簡綉娟(即客戶陳龍雄之配偶)收取電梯保養費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及於113年1月間某日,向江福興(即客戶江志豐之父親)收取電梯維修費3萬1500元,均未繳回給公司,而將該2筆款項侵占入己。

二、案經櫻花電梯公司委任告訴代理人姚秉正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宋常榮除否認侵占上開1萬2000元電梯保養費,其餘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姚秉正指訴、證人江福興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櫻花電梯公司維修報告單、報價單(案名:江志豐)、附表所列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等附卷可稽。被告雖否認曾收取1萬2000元電梯保養費云云,然而該部分事實,亦據告訴代理人姚秉正指訴明確,並經證人簡綉娟證述屬實,復有114年2月19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所附櫻花電梯公司電梯保養合約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所辯顯不足採。綜上,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被告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12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暨2次業務侵占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不同,請分論併罰。本件被告犯罪所得共4萬3500元,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蘭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客戶名稱 虛偽填載之工作日期及時間 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警卷頁次 1 曾義榮 112年10月20日10時至12時 112年10月第3週工務日報表 第42頁 112年12月12日13時至14時 112年12月第3週工務日報表 第43頁 2 胡政義 112年10月24日12時至17時 112年10月第4週工務日報表 第40頁 113年1月18日13時至17時 113年1月第3週工務日報表 第41頁 3 陳貴福 112年11月2日14時至17時 112年11月第1週工務日報表 第37頁 112年12月26日10時至12時 112年12月第5週工務日報表 第38頁 4 鑫帝寶S5 112年11月10日10時至12時 112年11月第2週工務日報表 第45頁 113年1月2日15時至17時 113年1月第1週工務日報表 第46頁 5 新帝寶A25 112年11月30日13時至15時 112年11月第5週工務日報表 第48頁 6 造豐營造A5 112年12月5日8時至10時 112年12月第2週工務日報表 第51頁 113年1月9日15時至17時 113年1月第2週工務日報表 第50頁 7 陳龍雄 112年12月19日10時至12時 112年12月第4週工務日報表 第35頁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