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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8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87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弘杰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6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弘杰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經裁處罰鍰,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位於」之記載更正為「址設」。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案件」之記載更正為「第57條第1款規定」。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4-6行「未向主關機關申請許可,不得非法容

留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記載更正為「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㈣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聘僱」之記載更正為「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企業」之記載更正為「工業」。

㈥犯罪事實欄一第8、10行「170巷」之記載更正為「1段70巷」。

㈦證據部分補充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民國114年1月20日談話紀錄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外國人動態查詢結果、有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函暨所附員工上下班時間表。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郭弘杰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經裁處罰鍰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曾因違反就業服務法

第57條第1款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理應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有所知悉,卻仍漠視法令,於5年內再度違法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有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亦影響國人就業權益,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違法聘僱人數暨期間,及如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11頁)所載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與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6817號被 告 郭弘杰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弘杰係位於臺中市○○區○○街0號3樓之成弘工業社之負責人,前於民國112年間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彰化縣政府於112年6月7日以府勞外字第1120208236號裁處書裁罰新臺幣(下同)25萬元罰鍰確定。詎仍未生警惕,明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竟於受前開行政處分後5年內之114年1月中旬,非法聘僱越南籍移工VO DAI PHUONG在成弘企業社位在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之廠房工作。嗣經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會同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員警於114年1月20日17時4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弘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VO DAI PHUONG於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訪談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受理檢舉案現場檢查紀錄表、彰化縣政府112年6月7日府勞外字第1120208236號行政裁處書等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經裁處罰鍰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何采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何孟樺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