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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9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93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麗玉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麗玉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經彰化縣彰化市公所2次通知勒令其停工,卻仍未停工,繼續施工,漠視國家法令及公權力執行,影響主管機關對建築物興建之管理,被告行為實不足取,並衡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坦承犯行之態度、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