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96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弘仁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2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弘仁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雖曾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無依累犯規定請求加重其刑,本院無從為補充調查,尚難認定被告構成累犯與否,然本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於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審酌、評價,特此說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不特定人皆可以見聞之家樂福量販店地下停車場公然裸露其生殖器,並為性交姿勢行為,除造成見聞者心生反感外,亦不尊重他人,且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斟酌被告前有酒駕案件經法院判刑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蕎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2358號被 告 林弘仁 0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市○○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弘仁意圖供人觀覽,於民國114年2月23日22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家樂福量販店彰化店地下停車場 ,其所駕駛並附載配偶甲○○(原姓名為A○○,所涉公然猥褻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前來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上,基於公然為猥褻行為之犯意,脫下外褲及內褲,裸露下半身,到後車廂,打開尾門,以跪坐姿勢,連續前後擺動腰臀部,做出性交姿勢,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行為之描繪與論述聯結,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猥褻行為,使到上開停車場之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嗣為在場民眾錄影後,撥打電話給家樂福量販店彰化店值日人員(姓名詳卷),該值日人員確認後向司法警察告發。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㈠被告林弘仁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時之供述(見被告林弘仁之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114年2月27日調查筆錄)。
㈡在場見聞證人甲○○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時之供述(見證人甲○
○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114年2月27日調查筆錄)。
㈢證人即家樂福量販店彰化店值日人員(姓名詳卷)於司法警
察機關調查時之供述(見該證人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114年2月26日調查筆錄)。
㈣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民眾錄影之影像截
圖、家樂福量販店彰化店地下停車場入口監視器影像截圖、本案汽車車廂內照片)。
㈤本案汽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為甲○○)。
㈥被告林弘仁、證人甲○○於本署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見本署114年5月26日訊問筆錄)。
㈦民眾錄影之影像電磁紀錄(見卷附光碟)。
二、被告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王 元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 俊 佑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