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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2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27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瑞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瑞芳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以下所載「33522……42066元」,更正為「34,792元(109年5月至同年10月)至44,167元」。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21至22行以下所載「之勞工……申報金額」,更正為「申報表上所載金額為真正」。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23行以下所載「、即以」,更正為「,陳瑞芳即以」。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三)以下所載證據均更正為「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112年5月31日保納行一字第11210251140號函暨所附勞動部裁處書影本、罰鍰明細表(勞保-未覈實)、川太農產有限公司員工王亮皓原申報與應申報投保薪資、保險費(含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差額明細表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四)以下所載證據均更正為「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112年7月14日保退二字第11260077740號函暨所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裁處書影本、未覈實申報調整明細表川太農產有限公司(P00000000-H)、川太農產有限公司(P00000000-H)王亮皓君原申報與應申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差額明細表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

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六)、(七)以下所載證據均刪除。㈦補充證據「證人曾千珊於偵查中之證述、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㈧補充量刑證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移調字第62號調

解筆錄、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臺灣銀行轉帳明細(已繳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處罰鍰)」。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有前開量刑證據可參,足認被告深知悔誤,信經此偵、審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使其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認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俾使被告能戒慎自己行為預防再犯;又如有違反上述負擔而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實,併此敘明。

三、本案因被告不實短報其業務上逐月製作申報之勞保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申報文書,致川太公司所減省之勞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金,已由勞保局依法處以罰鍰、追討,有上開證據在卷可查,已無坐享犯罪所得之可能,倘若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且宣告沒收或追徵恐增執行上之人力物力上之勞費,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