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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4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41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90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執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薰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8907號

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與A01為姊弟關係,兩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同住在彰化縣秀水鄉住處(地址詳卷,下稱上開住處)。A02前因對A01實施傷害之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80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上開保護令)裁定命A02不得對A01及父親A03、母親A04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之侵害,亦不得對該3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警方於113年8月19日將上開保護令內容以電話聯絡方式通知A02接受保護令之執行。(ㄧ)A02於114年2月2日某時許,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在上開住處,企圖以熱湯潑灑A01,然遭母親阻止,違反上開保護令,對A01實施精神上騷擾之不法之侵害;(二)A02於114年2月3日9時10分許,因不滿在客廳睡覺時被吵醒,A02基於違反保護令及傷害之犯意,以木板及塑膠碗朝A01丟擲,致A01因此受有左小指疼痛之傷害,違反上開保護令,對A01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之侵害。

二、案經A01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二)告訴人A01於警詢中之指述(三)上開保護令影本(四)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五)彰化基督教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六)現場照片(七)告訴人受傷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傷害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賴志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仲葳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