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5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52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行「有效期間為2」應更正為「有效期間為2年」,第7行「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更正為「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A02為成年人,而被害人A03係民國00年0月生,於案發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又被告與被害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明知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少年,仍對其為本案違反保護令犯行,已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加重要件。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違反保護令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論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惟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並經本院補充告知被告此部分罪名(本院卷第41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如上,併此敘明。

(三)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前科,已經檢察官載明及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佐證,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被告確有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又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敘明被告為累犯,惟審酌前案與本案罪質不同,並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犯罪手段目的均不同,難認被告就本案有主觀特別惡性,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僅於量刑資料審酌。

(四)爰審酌被告身為被害人之母親,且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本應循和平理性之方式與被害人相處,竟無視本案保護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之作用,率對被害人為家庭暴力行為,所為誠屬不該,自應非難;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於本院調查中改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與被害人已達成協議不追究被告責任(本院卷第頁35),被告國中畢業,已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