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53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承緒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03、204、205、20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張承緒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在蝦皮網路賣場,銷售虛偽填載壯格照明公司申請取得BSMI商品安全標章(R35618)之LED燈泡,」補充更正為「在其蝦皮網路賣場之販賣LED燈泡網頁之商品規格『BSMI』欄,以電磁紀錄之方式,虛偽標示壯格照明公司申請並取得驗證之商品安全標章識別號碼(R35618)」;㈡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提出之告訴理由狀暨檢附之本院114年度員司偵移調字第36號調解筆錄」;㈢關於法律適用部分補充更正為:「按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屬該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罪之補充規定,倘行為同時構成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即虛偽標記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號判決見解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既經載明被告就所販賣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等旨,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此節,顯屬誤載,應予更正如前。」、「被告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商品虛偽標記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所販賣之本案商品未經審驗合格,竟將告訴人申請取得之驗證之商品安全標章識別號碼登載於其商品網頁上,用以虛偽表示本案商品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符合規定而發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具一定品質,並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審驗管制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又其固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惟迄今尚未履行之情形,此有本院114年度員司偵移調字第36號調解筆錄、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憑,兼衡其自述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電商、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19177卷第23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因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所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萬6,471元,此有蝦皮網站銷售頁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刊登帳號、銷售金額【依罪疑惟輕原則,僅得依該商品最低額計算】、銷售數量【依罪疑惟輕原則,僅得依已售出數量及評價數計算】、銷售所得均詳如附表所示),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參考司法院頒布之「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案經檢察官廖偉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刊登帳號 銷售金額(新臺幣) 銷售數量 銷售所得 (新臺幣) 備註 1 OOOOOOOOO 9元 811 7,299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177號卷第33頁至第49頁,蝦皮網站銷售頁面翻拍照片 9元 115 1,035元 9元 6491 58,419元 9元 4638 41,742元 9元 2608 23,472元 10元 12000 120,000元 10元 2895 28,950元 2 OOOOOOOOOO 11元 2701 29,711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548號卷第51頁,蝦皮網站銷售頁面翻拍照片 3 OOOOOOOOOOO 10元 2269 22,690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38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蝦皮網站銷售頁面翻拍照片 10元 404 4,040元 4 O000000000 12元 3190 38,280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709號卷第67頁,蝦皮網站銷售頁面翻拍照片 5 OOOOOOOOOO 17元 49 833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709號卷第65頁,蝦皮網站銷售頁面翻拍照片 銷售所得合計 37萬6,4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