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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5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54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渝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938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周渝鈞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與黃智煒」之記載更正為「與周渝鈞、黃智煒」。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7行「黃智煒支付」之記載更正為「周渝鈞、黃智煒共同支付」。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周渝鈞於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筆電畫面翻拍照片。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被告於起訴書所載期間,先後多次與黃智煒(所涉賭博犯行

,由檢察官另行起訴)共同將「贏玖九」網站此網路賭博平台供給他人聚眾賭博,係基於單一概括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持續實行,且該行為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性,應屬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於上開期間以網際網路與賭客賭博財物等舉,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實行,且所侵害法益相同,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被告與黃智煒及「贏玖九」賭博網站身分不詳之上游人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公訴意旨就被告所為,雖僅論以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

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等罪嫌,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既載明被告除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外,如賭客在賭博網站下注簽賭而未簽中,尚可分得歸由其與黃智煒共同取得部分賭資,而藉此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等事實,顯僅所犯法條漏載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且該罪名與起訴書所載上開罪名間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謹守法治以正途賺

取所需,以如起訴書所載方式與他人共同將網路賭博平台供給他人聚眾賭博,並藉由網際網路與他人對賭財物,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有不良之影響,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扶養對象、從事水電工作、月薪新臺幣(下同)4萬多元、須按月償還約3萬元負債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8頁),與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抽取3萬元水錢,此據其供承在卷(本院卷第28頁),核屬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羽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938號被 告 周渝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渝鈞明知「卡莉百家」(ams.cali5555.net)、「贏玖九」(xgl.kwin98.net)、「搖錢樹」(admmtbet.mtbet168.com)等網站為供不特定人登入帳號、密碼以下注賭博財物之賭博網站,竟與黃智煒(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086號提起公訴)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賭博網站營經者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周渝鈞於民國113年1月28日,提供「卡莉百家」網站登入帳號「aaa0130」及「贏玖九」網站登入帳號「aa0130」、密碼「aa0130」予黃智煒後, 黃智煒以自己使用之「贏玖九」代理商帳號「aa0130」先後於113年2月底、113年4月7日,在其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2樓之4住處,招攬廖冠皓(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086號提起公訴)及綽號「阿凱」之男子等人成為下線會員(賭客),透過網際網路賭博財物,而與黃智煒進行對賭,賭博方式係由賭客就前開「贏玖九」網站中之球類運動賽事勝負等結果為對賭標的進行下注,賭客輸贏則依網站公布之球類運動賽事結果及所定賠率計算,若賭客簽中,則由黃智煒支付賭金予賭客;若賭客未簽中,則賭客下注之賭資歸周渝鈞、黃智煒所有(其中百分之十上繳賭博網站營經者),以此方式供給賭博場所及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而牟利。嗣經警另案於113年5月14日9時55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黃智煒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黃智煒登入上開「卡莉百家」、「贏玖九」等網站之手機及筆電各1臺,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渝鈞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黃智煒、證人廖名雁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113年5月15日和警分偵字第113001466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簽賭網站擷圖照片、證人黃智煒手機畫面擷圖照片、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0086號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41號判決書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嫌。其與另案被告黃智煒、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前開網站實際經營者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傅克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威廷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