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62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梓豪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94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1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於刑罰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顯見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㈢爰審酌被告違反保護令之動機、目的、手段、為經濟上不法
侵害、對被害人造成之危害程度,並考量其素行、犯後態度、身心狀況,衡以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948號被 告 A01
居彰化縣○村鄉○○路0段00○00號0樓之0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前因毒品、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58日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11年1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A01與A02為叔姪關係,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1明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已於114年3月28日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30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A01對A02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A02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A01應最少遠離A02之住居所(住址詳卷)至少10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
詎A01收受上開通常保護令後,明知前述保護令之內容,卻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5月4日20時許,在A02之住處前,將A02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推倒(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對A02為經濟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前揭保護令。嗣經A02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1於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30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執行紀錄表影本 被告有收受並知悉上開保護令之事實。 4 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被告屢次故意犯罪,可認其對前案刑罰反應力薄弱,倘加重其最低法定刑,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之罪刑不相當情形,請依前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邱呂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彥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