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68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騰詠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騰詠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至第5行「於附表所示期間,擅離職役,迄至至114年8月25日8時止仍未回役,累計逾7日。」之記載,應補充並更正為「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期間(累計8小時),及自附表編號4所示起始時間即114年8月16日8時起,擅離職役,迄至114年8月25日8時止仍未回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所載「被告邱騰詠之役籍表」之證據,應補充為「被告邱騰詠之役籍表(一)」。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邱騰詠所為,係犯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竟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無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造成服役單位管理困擾,破壞替代役管理制度,並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被告所為應予非難。併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379號被 告 邱騰詠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騰詠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入伍服替代役,嗣並在彰化縣消防局第一大隊伸港分隊服役,原應於114年8月24日退伍。惟邱騰詠認為彰化縣消防局第一大隊伸港分隊管理過於嚴格,竟基於擅離職役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期間,擅離職役,迄至至114年8月25日8時止仍未回役,累計逾7日。
二、案經彰化縣消防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㈠彰化縣消防局114年8月25日彰消人字第1140026888號函。
㈡被告邱騰詠之役籍表。
㈢彰化縣消防局伸港分隊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
㈣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
㈤彰化縣消防局第一大隊伸港分隊出入暨領用無線電登記簿影本。
㈥被告之個人兵籍資料。
㈦被告於本署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見本署114年10月8日訊問筆錄)。
二、被告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檢 察 官 王 元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 俊 佑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表:
編號 擅離職役起始時間 返回職役時間 離役時數 1 114年7月28日8時 同日10時36分 2小時 2 114年8月9日8時 同日13時6分 5小時 3 114年8月13日8時 同日9時33分 1小時 4 114年8月16日8時 至同年月25日8時止未回役 未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