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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6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68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羽紗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9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施羽紗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商品名稱及數量」原記載「肌研極潤金緻高效保濕金華1瓶、飛宜德噴霧OK崩2包、ON THE BADY 1罐」,應更正為「肌研極潤金緻高效保濕精華1瓶、飛宜德噴霧OK繃2包、ON T

HE BODY 1罐」,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員警職務報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懸掛變造車牌駕車上路,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籍之管理、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又於短時間內至超市竊取他人財物2次,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未與告訴人許沛喬達成和解,適度賠償其損失等情;考量被告本案各竊得之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價值總共為新臺幣(下同)1萬6788元,其中起訴書附表編號1、2之「商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經警扣得以下商品,並發還許沛喬」商品,均已歸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偵卷第65-67頁);並斟酌被告係初犯,並無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及被告於本院自陳患有憂鬱症,經濟壓力太大才會行竊,而變造車牌並行使之動機,是因屢遭人檢舉違規停車等語,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修慧診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作業員,月薪2萬多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家人,及家境一般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審酌被告為前揭所犯竊盜犯行,分別發生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同年月13日,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法相同、被害人相同,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犯罪時間為114年5月12日16時前某日時許至114年5月13日16時54分,上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竊盜罪所侵害法益不同,並斟酌各次犯罪之整體情節及所生危害程度,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說明㈠扣案之變造「000-000」車牌1面,係被告所有且供行使變造

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被告本案竊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商品名稱及數量」欄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其中本判決附表二所示商品(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商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未扣案之商品),未據扣案,亦無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所示罪刑下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本案被告所竊之其餘商品,業已扣案,並合法發還被害人

,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蕎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施羽紗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000-000」車牌壹面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編號1 施羽紗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編號2 施羽紗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未扣案之商品】編號 商品名稱及數量 1 力保美達2瓶 2 魔爪碳酸能量飲料2瓶 3 明星一品夜店炒麵速食麵4碗 4 船井生醫burner倍熱4錠5盒 5 可倫堡1664桃紅啤酒320ML8罐 6 奧利奧原味夾心餅1盒 7 迷你黑雷神巧克力2盒 8 義美杏仁巧克力1包 9 健達樂脆棒2包 10 日本加卡比薯條1盒 11 拉麵道杯麵1條(3碗裝) 12 SENKA洗顏專料超奈米2條 13 美舒律蒸氣眼罩1盒 14 碧歐斯金萃精華1罐 15 藍歐兒醫用口罩1包 16 美舒律蒸氣溫熱貼1包 17 飛宜德噴霧OK繃 2包 18 黑師傅比樂口捲心酥1罐 19 易口舒無糖薄荷錠(沁涼)7盒 20 易口舒無糖薄荷錠(勁爽)9盒 21 Sheba鮮饡包(鮪魚口味)1盒 22 貓用餐包滿魚1盒 23 貓用餐包鮪魚3盒 24 ON THE BODY 1罐 25 多芬沐浴乳1罐 26 妮維雅防曬乳1罐 27 免洗褲4包 28 3M人工皮防水透氣繃1盒 29 威猛先生潔廁清香凍1盒────────────────────────────【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3937號被 告 施羽紗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羽紗因於民國114年4月28日遭檢舉違停,為免再遭檢舉,竟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4年4月30日某時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住處,以奇異筆塗改之方式,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變造為洪嘉穗所有之000-000號後,於114年5月12日前某時許,將該變造車牌懸掛在前開機車上而行使之。

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上開懸掛變造車牌之機車,前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全聯秀水店,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徒手竊取許沛喬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嗣經許沛喬報警處理查悉上情,並扣得附表所示之部分商品(已發還)及上開變造車牌1面。

三、案經許沛喬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羽紗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沛喬於警詢中指述相符,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店內外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上開變造車牌照片、扣案物品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施羽紗所為,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之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就上開犯罪事實二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於114年5月12日16時前某日時許至114年5月13日16時54分許為警查獲止,均係於密接時間內接續行使變造之上開車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予接續犯。被告所為上開3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至扣案之變造車牌1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怡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蘇惠菁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行為 商品名稱及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114年5月12日16時許 施羽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許沛喬所管領之右列商品,未結帳即離開店內,嗣經許沛喬清點時發現商品短缺,始查悉上情。 經警扣得以下商品,並發還許沛喬: 海尼根啤酒8罐 SUNTORY-196(酒)2罐 ALpecin咖啡因洗髮1瓶 曼秀雷敦SUNPLAY防曬噴霧2瓶 ON THE BODY(沐浴露)1瓶 肌研極潤多效精華水感凝露1瓶 肌研極潤金緻高效保濕金華1瓶 3M人工皮防水透氣繃1盒 正光醫條根精油噴劑1瓶 夜安寧蠅無者1盒 3M抗痘凝露1盒 威猛先生潔廁清香凍1盒 生乳捲1盒 巧克力千層捲1盒 未扣得以下商品: 力保美達2瓶 魔爪碳酸能量飲料2瓶 明星一品夜店炒麵速食麵4碗 船井生醫burner倍熱4錠5盒 可倫堡1664桃紅啤酒320ML8罐 奧利奧原味夾心餅1盒 迷你黑雷神巧克力2盒 義美杏仁巧克力1包 健達樂脆棒2包 日本加卡比薯條1盒 拉麵道杯麵1條(3碗裝) SENKA洗顏專料超奈米2條 美舒律蒸氣眼罩1盒 碧歐斯金萃精華1罐 藍歐兒醫用口罩1包 美舒律蒸氣溫熱貼1包 飛宜德噴霧OK崩 2包 黑師傅比樂口捲心酥1罐 易口舒無糖薄荷錠(沁涼)7盒 易口舒無糖薄荷錠(勁爽)9盒 Sheba鮮饡包(鮪魚口味)1盒 貓用餐包滿魚1盒 貓用餐包鮪魚3盒 ON THE BADY 1罐 多芬沐浴乳1罐 妮維雅防曬乳1罐 免洗褲4包 3M人工皮防水透氣繃1盒 威猛先生潔廁清香凍1盒 1萬3,233元 2 114年5月13日16時許 施羽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許沛喬所管領之右列商品,未結帳即離開店內,欲將商品放進上開機車時,經許沛喬察覺有異而報警當場查獲。 經警扣得以下商品,並發還許沛喬: 力保美達4瓶 明星一平夜店炒麵速食麵1碗 亞培安素均衡營養升級配方1盒 SUNTORY-196度C(酒)8瓶 日本加卡比薯條(原味)1盒 卡迪那95度C薯條北海道起司1盒 樂事意合包清雪鹽口味泰式1盒 生活良好天婦羅脆餅2包 藍歐兒醫用口罩2盒 正光醫條根精油噴劑1瓶 好奇加厚型清爽親膚嬰兒濕巾1袋 好麗友好多魚餅乾-海苔口味1盒 好麗友好多魚餅乾-烤蝦口味1盒 風倍清天然織物噴霧1瓶 風倍清室內用抗菌消臭防臭I盒 風倍清室內用抗菌消臭防臭1盒 威猛先生潔廁清香凍2盒 雞腿便當1個 紫米粥l碗 芋頭湯1碗 鳳梨家庭號1盒 3,555元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