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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7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73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碩恩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2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68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楊碩恩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碩恩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於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皆可以見聞之台鐵車廂內公然裸露其生殖器,除造成見聞者心生反感外,亦不尊重他人,且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斟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