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84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107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2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記載,更正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3款、第4款…」外,餘均認與其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3款、第4款,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薰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076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14年6月9日執行完畢出監。A01為A02之父,2人之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2因長期對A01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0年8月24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57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命A02不得對A01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A01為騷擾行為,應最少遠離A01之住居所(即彰化縣○○鎮○○里○○巷00號)100公尺,保護令有效之期間為2年;後彰化地院另依A01聲請,於112年7月12日,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46號裁定,將本案保護令有效之期間,自112年8月24日起再延長2年;於113年8月6日以113年度家護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上開保護令自112年8月24日起延長2年;再於114年7月1日以114年度家護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上開保護令自114年8月24日起延長2年,並經警方於114年7月9日16時41分許當面告知A02知悉。詎A02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11月2日17時30分許,在A01之上開住居所,以「告我違反保護令36次,天底下哪有這個父親這樣」等語辱罵A01,對A01實施精神上之騷擾行為,且於114年6月9日出監後仍居住於A01住居所而未遷出,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經A01報警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A02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A01於警詢之證述。
(三)臺灣彰化地院110年度家護字第57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112年度家護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影本、113年度家護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影本、114年度家護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影本、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家庭暴力通報表、警方密錄器影像截圖照片。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可稽,為累犯;而被告無視法律,於出監後5個月內即再度違反保護令,顯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顯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之情事,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傅克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威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