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85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奇凱
鄭允豐
鄭孟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595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如「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怡萱附表:
判決出處 更正前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14年4月23日」應更正為「111年4月23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