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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0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06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衍凱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582號),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曾衍凱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穫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曾衍凱、少年A02(男、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本案犯行業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共同基於毀損、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112年7月23日3時56分許,在A01所有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號之住宅暨機車行附近,由少年A02持紅色油漆1罐、曾衍凱持白色油漆1罐,2人將油漆潑灑在該住宅之鐵捲門上,殃及門前地板及停放之機車,以此方式恐嚇A01,致A01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其安全,並造成鐵捲門、門前地板及機車之外觀受油漆汙損,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A01,事後少年A02並給予曾衍凱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

二、案經A01告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偵卷第51至54頁),核與告訴人A0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警卷第25至27頁,他卷第33至37頁)、證人即少年A02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警卷第3至10頁,他卷第33至37頁)相符,並有路口監視器畫面(警卷第45至69頁)、案發現場蒐證照片(警卷第70至74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少調字第623號少年法庭裁定(偵卷第75至77頁)、113年度少護字第377號少年法庭宣示裁定理由書(他卷第3至5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及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

(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毀損罪處斷。

(三)被告與少年A02就本案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行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4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00年0月生,行為時為18歲之成年人,而共犯即少年A02為00年0月,行為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是被告與少年A02共同實施本件犯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無故對告訴人A01住處潑漆,並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及受有財產損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告訴人表示希望查出幕後藏鏡人,對被告從重量刑等語(本院卷第41頁);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7至1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供稱因本案與少年A02為本案犯行而獲得新臺幣3千元報酬(偵卷第53頁),此部分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