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65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緯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緯翔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謝緯翔為圖私利,原有之汽車車牌因故逾檢註銷,即未懸掛車牌駕車上路,以此方式施詐,獲取免給付通行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期間自民國113年4月14日至同年9月1日止,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得之不法利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詐得之免給付通行費利益新臺幣(下同)202元,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779號被 告 謝緯翔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一、謝緯翔明知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未安裝eTag感應條,故其通行高速公路時,無法藉由ETC車架逕自感應方式計算路程以收取車輛通行費,而需藉由車牌辨識系統輔助人工辨識之方式以車號查得車主身分,再通知車主繳納通行費,因而通行高速公路之用路人有以前述方式計費及繳費之義務,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自民國113年4月14日起至113年9月1日止,接續以駕駛未懸掛車牌之系爭車輛通行使用國道高速公路之方式,致代收國道通行費之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誤認其有依規定繳納通行費之意願。惟因謝緯翔未懸掛前車牌,導致行經國道上各ETC收費門架(彰化縣○○市○道0號202公里快官交流道至172公里清水服務區交流道路段)時,ETC系統無法判讀為何車通行,無法得知該車輛之真實車號,而取得無庸繳納通行費之利益共新臺幣(下同)202元(含作業處理費50元)。嗣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任陳鳳敏訴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謝緯翔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陳鳳敏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快官分隊警員徐宏明職務報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高速公路通行費明細表、ETC收費門架影像及系爭車輛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13年10月21日業字第1131962068號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又被告自113年4月14日至113年9月1日期間之詐欺行為,係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至被告前述詐欺所得,為無庸繳納通行費之利益共202元,核屬犯罪所得,縱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 士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