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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9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93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〇〇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引用起訴書附表二日期記載「113年」部分,均應更正為「112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用起訴書附表二日期記載「113年」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