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5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駱晁偉律師
劉智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461、18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黃○○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仲頤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