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BJ000-A114115(身分詳卷)兼 法 定代 理 人 BJ000-A114115C(身分詳卷)共 同訴訟代 理 人 黃瑋俐律師被 告 BJ000-A114115A(身分詳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