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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侵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原 告 BJ000-A114025(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 BJ000-A000000-0(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呂金霖

張嘉祐

蔡凱翔

李立晟

鄭宇翔

李典懋

張巍瀚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114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