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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上附民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 告 吳阿分

施秉榮施玉文施寀葳施湧豐被 告 楊智仁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