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原 告 林郭靜被 告 運生工程行兼 法 定代 理 人 簡酉如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058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李淑惠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