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交簡字第121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欽選任辯護人 賴柔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志欽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志欽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6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志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車輛不慎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後,竟未報警處理,亦未將被害人送醫救治或為其他必要之救助措施,反而駕車離開現場,增加傷者風險及公共危險,實有不該;惟審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劉思瑩和解成立,有卷附和解書可參(見偵字卷第99頁),其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害人所表達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6頁),以及被告前未曾經宣告有期徒刑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其於本院訊問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見本院卷第37頁)、本案犯罪行為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緩刑宣告部分: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上揭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衡酌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足見被告已具悔悟之心,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被害人亦當庭同意本院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見本院卷第36頁),是本院綜合各情,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如主文所示期間之緩刑,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能從本案記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其藉由履行義務勞務及保護管束之過程中,深切反省,以利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349號被 告 陳志欽選任辯護人 賴柔樺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欽於民國114年3月27日11時1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倒車後退,不慎碰撞徒步行走之劉思瑩,致劉思瑩受有左側膝部挫傷、左側踝部挫傷等傷害(陳志欽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詎陳志欽明知已肇事並致人受傷,為逃避肇事責任,竟向劉思瑩誆稱:卸貨完成後就會回來云云,再將前揭小貨車駛至彰化縣○○市○○路000號峰泉淨水行前卸貨,然陳志欽於卸貨完成後,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回到現場救助劉思瑩亦未報警,隨即駕車逃逸。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劉思瑩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欽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劉思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之診斷書、舉發違規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自首情形紀錄表、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附於光碟)、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車籍資料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倒車後退時未注意告訴人之行向,因而碰撞告訴人,則本件自屬因被告之過失所致事故。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