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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交易字第 6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易字第65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有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有朋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經查,被告施有朋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與執行,乃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9月23日起發監執行乙節,有該署檢察官115年執戊字第638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則本案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15年9月23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