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交重附民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孫福義

孫堉玲孫堉勛王胡春桂孫怡惠孫堉桓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被 告 陳軍佑

陳軍伯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熊霈淳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