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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交重附民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許文嘉兼上一原告法定代理人 許盧月銀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被 告 蔡春美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5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熊霈淳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