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原 告 施劉玉螺 彰化縣○○鎮○○路000號被 告 陳宥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49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而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