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原 告 黃程豈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複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被 告 陳國賓
鑫國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水明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0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