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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10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田翔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具 保 人 巫科宏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550、25787、25788、25789、25790、25791、25792、25793、25794、26321、26853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25、247、252、253號、114年度軍偵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巫科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田翔(下稱被告)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巫科宏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之身分證影本在卷可佐。茲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4年度原訴字第101號審理在案,於本院115年3月23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被告、通知具保人,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且具保人經通知應偕同被告到案,逾期該被保人如逃匿,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具保人亦未遵期促被告到案,另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無著,而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簡列表、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