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5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俊翰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俊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俊翰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准予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候傳,並由其繳納5萬元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此有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業經其他院檢通緝中,且經本院合法拘提亦未到案,此有法院通緝紀錄表、員警拘提未果之回函暨所附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查;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應依法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