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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5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韋傑選任辯護人 林岢禛律師

邢建緯律師被 告 陳建翰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解除委任)被 告 蔡士榮選任辯護人 許嘗訓律師被 告 李芃華

賴若愉陳俞廷陳昱呈被 告 王宥瑀選任辯護人 胡文傑律師

董書岳律師陳宏毅律師被 告 李逸螢選任辯護人 陳孟遠律師

胡書瑜律師被 告 周紀剛

岳少聰上一被 告選任辯護人 陳奕儒律師

柏有為律師被 告 鄭勝騰選任辯護人 王晨瀚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06、13048、13680、14153、15324、16810號、112年度偵字第4174、4304、4407、9198、11768、13973、14935、15142、16

344、17388號、113年度偵字第1581、2527、3386、4273、5083、7

088、9899、14887、15015、15867號、114年度偵字第3739、4886、5689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6591號、114年度偵緝字第140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王韋傑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3至17、19至66、68至7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3至17、19至66、68至75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陳建翰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6、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6、68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蔡士榮犯如附表一編號22至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2至24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李芃華犯如附表一編號5、69至7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69至7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賴若愉犯如附表一編號1、2、5、9、12至14、1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5、9、12至14、19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陳俞廷犯如附表一編號1、2、5、9、12至14、1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5、9、12至14、19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陳昱呈犯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宥瑀犯如附表一編號18、25至67、69至1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8、25至67、69至110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三所示之本院和解筆錄及和解書內容履行,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李逸螢犯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二所示之本院和解筆錄內容履行,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周紀剛犯如附表一編號81、86至90、9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1、86至90、9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岳少聰犯如附表一編號39至42、69、70、9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9至42、69、70、9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鄭勝騰犯如附表一編號86、90至92、95至98、103至10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6、90至92、95至98、103至107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檢察官起訴範圍,經公訴人當庭確認,係以民國105年5月3日補充理由書暨論告書上所整理之附表為準,故本院以上開起訴部分為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一檢察官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補充理由書、補充理由暨論告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韋傑、陳建翰、蔡士榮、李芃華、賴若愉、陳俞廷、陳昱呈、王宥瑀、李逸螢、周紀剛、岳少聰、鄭勝騰各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及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整個法律處斷,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等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簡稱詐防條例)業經修正或制定,茲就與本案有關部分,敘述如下:

⒈洗錢防制法部分:

①被告等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全文3

1條,除修正後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則自同年8月2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本案被告等之行為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均構成洗錢,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②再本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移列為第19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③另被告等行為時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此為被告等行為時法);該項規定嗣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後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此為中間時法);該項規定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移列為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為裁判時法)。

④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

,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就上開修正條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及洗錢防制法減刑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查,本案被告等所犯一般洗錢罪,依其等行為時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等法定刑及處斷刑範圍為2月以上7年以下(均未逾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其宣告刑不受限制);再被告等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故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等法定刑及處斷刑範圍為6月以上5年以下。準此,依前揭規定,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修正前之最高度刑(7年)高於修正後之最高度刑(5年),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等應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均應適用被告等行為後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論處。

⒉詐防條例部分:

①本案被告等行為後,詐防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以華總

一義字第11300068891號制定公布,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嗣已由行政院於113年11月29日以院臺打詐字第1131032356號令發布第19、20、22、24條定自同年11月30日施行)外,已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嗣詐防條例復於115年1月2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03941號令公布修正第7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及第50條條文,且自同年月23日起生效施行。

②制定公布之詐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

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改為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千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又制定公布之詐防條例增訂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修正後則於同條項增訂第3款「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規定。而被告等行為時並無前開制定公布及修正後詐防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所定獨立罪名之處罰規定,尚無溯及既往之適用,故無須就被告等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部分,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③復按依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

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倘行為人行為後法律增訂減刑之規定,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上開制定公布之詐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防條例第47條則規定「(第1項)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開修正後之規定雖無須「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減刑要件,然增加須「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之減刑條件,且僅「得減輕其刑」,不若舊法為法定必減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之減刑規定。

⒊刑法私行拘禁罪部分:

被告陳建翰、王韋傑行為後,刑法第302條之1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增訂,於同年6月2日施行,其增訂內容為:「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二、攜帶兇器犯之。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將符合「三人以上犯之」、「攜帶兇器犯之」等條件之妨害自由罪提高法定刑度加重處罰,使部分修正前原應適用刑法第302條第1項論罪科刑之情形,於修正後改依刑法第302之1條第1項論罪科刑,並無更有利於被告陳建翰、王韋傑。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陳建翰、王韋傑行為時之法律即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按行為人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之犯行,應僅就首次之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2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係被告王韋傑、王宥瑀、李逸螢、周紀剛、岳少聰、鄭勝騰分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為詐欺犯行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則被告王韋傑、王宥瑀、李逸螢、周紀剛、岳少聰、鄭勝騰分別就附表一所示部分,各為其等「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自應一併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是核被告等所為:

⒈被告王韋傑就附表一編號1至10、13至17、19至66、69至75,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僅附表一編號1);就附表一編號68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⒉被告陳建翰就附表一編號1至66,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68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

⒊被告蔡士榮就附表一編號22至24;被告李芃華就附表一編號5

、69至75;被告賴若愉就附表一編號1、2、5、9、12至14、19;被告陳俞廷就附表一編號1、2、5、9、12至14、19;被告陳昱呈就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⒋被告王宥瑀就附表一編號18、25至67、69至110;被告李逸螢

就附表一編號18;被告周紀剛就附表一編號81、86至90、96;被告岳少聰就附表一編號39至42、69、70、92;被告鄭勝騰就附表一編號86、90至92、95至98、103至10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僅附表一編號18(王宥瑀、李逸螢)、39(岳少聰)、81(周紀剛)、86(鄭勝騰)】。

⒌被告等就附表ㄧ所載被害人多次匯款轉入詐欺集團人頭帳戶內

款項之行為,係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⒍被告王韋傑、陳建翰、蔡士榮、李芃華、賴若愉、陳俞廷、

陳昱呈分別以一行為各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及被告王宥瑀、李逸螢、周紀剛、岳少聰、鄭勝騰分別以一行為各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⒎被告王韋傑、陳建翰、蔡士榮、李芃華、賴若愉、陳俞廷、

陳昱呈、王宥瑀、李逸螢、周紀剛、岳少聰、鄭勝騰分別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受詐欺之被害人數定之,是本案詐欺罪數之計算,應依本案被害人之人數,而各論以被告王韋傑犯70罪、被告陳建翰犯66罪、被告蔡士榮犯3罪、被告李芃華犯8罪、被告賴若愉犯8罪、被告陳俞廷犯8罪、被告陳昱呈犯3罪、被告王宥瑀犯86罪、被告李逸螢犯1罪、被告周紀剛犯7罪、被告岳少聰犯7罪、被告鄭勝騰犯13罪,被告等(除被告李逸螢)就其等前揭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⒏被告陳建翰、王韋傑與同案被告吳俊翰、邱金秋、陳國銓、

就私行拘禁陳昱呈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建翰、王韋傑所犯私行拘禁罪,各與其等所犯本案詐欺犯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亦應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陳建翰、陳俞廷均未於偵查中自白本案加重詐欺取財、

洗錢之事實,自均無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⒉被告王韋傑、蔡士榮、李逸螢、岳少聰、鄭勝騰就本案加重

詐欺取財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其等加重詐欺犯行,且均已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符合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之規定,爰均依該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王韋傑、蔡士榮、李逸螢、岳少聰、鄭勝騰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對於洗錢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並均已繳回犯罪所得,本可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王韋傑、李逸螢、岳少聰、鄭勝騰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對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亦均坦承不諱,本可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王韋傑、蔡士榮、李逸螢、岳少聰、鄭勝騰因其等犯行依想像競合,均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被告王韋傑、李逸螢、岳少聰、鄭勝騰自白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及被告蔡士榮於本案自白洗錢之事實,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

⒊被告賴若愉、陳昱呈、王宥瑀就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於

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不諱,並各陳稱其於本案未獲報酬等語,且依卷附事證並無證據證明其等有犯罪所得,無犯罪所得繳交之問題,符合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之規定,爰均依該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賴若愉、陳昱呈、王宥瑀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對於洗錢之犯行均坦承不諱,及被告王宥瑀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對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亦坦承不諱,被告賴若愉、陳昱呈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王宥瑀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然因被告賴若愉、陳昱呈、王宥瑀之犯行依想像競合,均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被告賴若愉、陳昱呈、王宥瑀於本案自白一般洗錢之事實,及被告王宥瑀於本案自白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

⒋被告李芃華未於偵查中自白本案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事實

,及被告周紀剛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雖均自白本案詐欺、洗錢犯行,惟其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是被告李芃華、周紀剛均無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又被告周紀剛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對於參與組織之犯行均坦承不諱,本可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然因其犯行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被告周紀剛於本案自白參與組織之事實,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詐欺集團猖獗多時,此等詐欺行為非但對於社會秩序

危害甚大,且侵害廣大民眾之財產法益甚鉅,甚至畢生積蓄全成泡影,更破壞人際往來之信任感,而被告王韋傑、陳建翰、蔡士榮、李芃華、賴若愉、陳俞廷、陳昱呈、王宥瑀、李逸螢、周紀剛、岳少聰、鄭勝騰均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分別擔任收簿手、收水、車手、水房人員及假幣商等角色,共同提領被害人等遭詐轉匯之詐欺贓款,以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被害人等遭詐轉匯款項之本質及去向,促使詐欺集團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及個人財產安全之危害不容小覷,所為均實屬不該;又被告王韋傑、陳建翰為追討疑似遭侵吞之詐欺款項,率爾對被告陳昱呈為私行拘禁犯行,所為亦應予非難;惟被告王韋傑、陳建翰、蔡士榮、李芃華、賴若愉、陳俞廷、陳昱呈、王宥瑀、李逸螢、周紀剛、岳少聰、鄭勝騰犯後均坦承犯行,考量被告等於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犯罪分工尚非屬集團核心人員,且被告蔡士榮、李逸螢、王宥瑀、鄭勝騰與其等所涉之全部或部分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各衡酌被告等之犯罪動機、手段、被害人等所生損害、被告等所得利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且經整體評價及整體觀察,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關於被告等所犯罪刑,不併予宣告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併科罰金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就被告王韋傑、陳建翰、蔡士榮、李芃華、賴若愉、陳俞廷、陳昱呈、王宥瑀、周紀剛、岳少聰、鄭勝騰於本案所犯之加重詐欺犯行均係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各次犯行之情節、手法、擔任之角色、分工及參與情形亦均類似,行為次數、行為時間間隔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就加重詐欺罪行部分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㈥緩刑:

被告蔡士榮、李逸螢、王宥瑀、鄭勝騰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蔡士榮、李逸螢、王宥瑀、鄭勝騰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且業已分別與其等所涉之全部或部分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已參與和解之被害人等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等緩刑之宣告,有本院和解筆錄、被告蔡士榮提出之調解筆錄與和解書、被告王宥瑀提出之和解書等件附卷足憑(原訴56本院卷三第383頁、卷六第229至233頁、第546-1頁、卷七第331至332頁、第335至338頁、卷八第119至121頁),信其等歷此刑事偵、審訴追程序,均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蔡士榮緩刑3年、李逸螢緩刑5年、王宥瑀緩刑5年、鄭勝騰緩刑4年,以啟自新。又被告李逸螢、王宥瑀與被害人等雖已達成和解,惟均尚未完全履行,為兼顧被害人等之權益,確保被告李逸螢、王宥瑀履行調解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李逸螢、王宥瑀應各依附件二和解筆錄、附件三和解筆錄及和解書所示內容履行。被告李逸螢、王宥瑀如有違反上開約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此外,為促使被告蔡士榮、李逸螢、王宥瑀、鄭勝騰記取教訓,認有賦予其等一定負擔之必要,乃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蔡士榮、李逸螢、王宥瑀、鄭勝騰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錢。

三、沒收部分:㈠犯罪所用之物: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防條例第48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①被告王韋傑所有iPhone 13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②被告李芃華所有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③被告王宥瑀所有iPhone 11手機1支(紅色)、④被告李逸螢所有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三星手機(無SIM卡)各1支、⑤被告岳少聰所有iPhone 8手機1支、⑥被告鄭勝騰所有iPh

one 13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分別為被告王韋傑、李芃華、王宥瑀、李逸螢、岳少聰、鄭勝騰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韋傑、李芃華、王宥瑀、李逸螢、岳少聰、鄭勝騰供述在卷,爰均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⒈被告王韋傑、蔡士榮、李逸螢、岳少聰、鄭勝騰分別供稱其

等為本案犯行,分別獲有報酬2萬7,000元、3,000元、3萬元、3,000元、2萬8,900元,各為其等犯罪所得,且均已自動繳回扣案,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原訴56本院卷九第249頁、卷二第395頁、卷五第570-1頁、卷九第221頁、卷八第111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被告周紀剛供稱其為本案犯行,獲有報酬3萬元,為其犯罪所

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陳建翰、李芃華、賴若愉、陳俞廷、陳昱呈、王宥瑀均

陳稱於本案未獲有報酬等語,復綜觀全部卷證資料,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陳建翰、李芃華、陳俞廷、陳昱呈、王宥瑀有因本案犯行而獲有報酬,故無從沒收被告陳建翰、李芃華、賴若愉、陳俞廷、陳昱呈、王宥瑀之犯罪所得。

㈢查本案被害人等遭詐而分別轉匯之款項,業已由詐欺集團成

員轉匯一空,被告王韋傑、陳建翰、蔡士榮、李芃華、賴若愉、陳俞廷、陳昱呈、王宥瑀、李逸螢、周紀剛、岳少聰、鄭勝騰對於上開洗錢標的之財產,並無證據證明其等曾取得任何支配占有,本院認如仍對其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予以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㈣至被告王韋傑、陳建翰、蔡士榮、李芃華、賴若愉、陳俞廷

、陳昱呈、王宥瑀、李逸螢、周紀剛、岳少聰、鄭勝騰其餘扣案物品,依卷內事證或未用於本案,或無從認定與本案犯行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建翰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行為

同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犯罪,及被告陳俞廷就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之行為同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等語。

㈡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㈢次按參與犯罪組織罪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之犯罪主體

及客觀構成要件固屬有別,然行為人一旦加入犯罪組織,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認已脫離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而為行為繼續之單純一罪。則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倘本於便利犯罪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即屬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又招募多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招募者乃企圖使第三人認識犯罪組織宗旨目標之計畫性行動,而進行招募成員,以促進犯罪組織繼續存在或目的之實現,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在自然意義上固或有招募之數行為,然行為人倘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為利用同一機會,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則應論以包括的一罪,以免評價過度(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97號、第4399號、第4400號判決參照)。

㈣再按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

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查被告陳建翰於審理時供稱其本案所參與者係以陳孟甲、吳

俊翰為上游之詐欺集團等語(本院原訴56卷六第185頁),而被告陳建翰前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4年4月18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嗣於114年11月21日以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114年度訴字第735、844、998、102

3、1102、1172、1326號判決在案(下稱甲案,尚未確定),本案則於114年9月11日繫屬,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10日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是甲案乃被告陳建翰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為犯罪之數案件中,最先繫屬法院者。從而,被告陳建翰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為避免重複評價,無從將其參與同一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予論罪,本案就被告陳建翰參與同一犯罪組織犯行,再行提起公訴,本應就此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其上開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被告陳建翰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㈥又被告陳建翰加入上開詐欺集團之後,陸續招募被告王韋傑

及指示被告陳俞廷招募被告賴若愉、陳昱呈加入該詐欺集團,其雖有數個招募之舉動,惟其所為均係基於便利該犯罪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利用同一機會而為之,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應論單一之包括一罪。而被告陳建翰指示被告陳俞廷招募被告賴若愉、陳昱呈,並與其等共犯加重詐欺犯行之事實,前經臺灣臺中地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2年6月21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嗣於115年3月12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383、2610號、115年度金訴字第292號判決在案(下稱乙案,尚未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起訴書、判決書附卷可參。而本案係114年9月11日繫屬始繫屬本院,已如上述,揆諸上開說明,就被告陳建翰、陳俞廷所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本案並非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故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建翰、陳俞廷涉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本應就此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其上開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遭詐款項匯入人頭帳戶流向、金額(新臺幣)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1 洪安又 ㈠邢豪文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210萬元) ㈡王韋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10,547元) ㈢賴若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1,25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賴若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俞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2 蔡松翰 ㈠ ①莊雅婷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20萬元) ②王韋傑中小企銀行帳戶(400,548元) ③賴若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1,102,579元) ㈡ ①黃畇蓁(原名黃憶茹)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25萬元) ②王韋傑中小企銀帳戶(729,836元、669,831元、239元) ③賴若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96,477元),賴若愉依指示提領94,000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賴若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俞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3 陳香蘭 ㈠黃畇蓁中國信託帳戶(5萬元) ㈡王韋傑中小企銀帳戶(519,752元) ㈢陳建翰自王韋傑中小企銀帳戶轉出449,645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4、附件2 陳惠英 ㈠賴孝哲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 ㈡陳建翰自賴孝哲華南銀行帳戶轉入99,012元至王韋傑中小企銀帳戶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5、移送併辦意旨書(113偵6591、114偵緝140) 盧屏平 ㈠林宗毅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220萬元) ㈡李芃華台中商銀0000000號帳戶(1,321,157元)、王韋傑中小企銀帳戶(878,981元) ㈢ ①賴若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300,689元、446,494元) ②卓佳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31,953元),卓佳樺依指示提領共10萬元、35,000元 ㈣賴若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賴若愉依指示提領2萬元、10萬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李芃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賴若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俞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6、附件2 杜嘉泓 ㈠賴孝哲華南銀行帳戶(28,151元) ㈡陳建翰自賴孝哲華南銀行帳戶轉入80,744元元至王韋傑中小企銀帳戶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7、附件2 楊世赫 ㈠賴孝哲華南銀行帳戶(30萬元) ㈡王韋傑中小企銀帳戶(213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8、附件2 勞同光 ㈠賴孝哲華南銀行帳戶(278,405元) ㈡陳建翰自賴孝哲華南銀行帳戶轉入278,203元至王韋傑中小企銀帳戶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9 陳名琦 ㈠何詠真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5萬元) ㈡王韋傑中小企銀帳戶(562,398元、509,663元) ㈢ ①賴若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1,140,586元) ②卓佳樺中小企銀帳戶(18,282元、83,233元),卓佳樺依指示提領2萬元(5次)、10萬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賴若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俞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10、附件2 李建忠 ㈠賴孝哲華南銀行帳戶(5萬元) ㈡陳建翰自賴孝哲華南銀行帳戶轉入49,627元至王韋傑中小企銀帳戶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11 李娟娟 ㈠王秀玉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 ㈡王韋帆台北富邦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57,388元) ㈢卓佳樺中小企銀帳戶(101,535元),卓佳樺依指示提領2萬元(5次)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12 陸學呈 ㈠薛日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40萬元) ㈡陳昱呈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64,809元) ㈢賴若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620,008元) ㈣賴若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賴若愉依指示提領共62萬元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賴若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俞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昱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13 唐長沂 ㈠王韋傑(新淵公司)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50萬元) ㈡王韋傑自新淵公司帳戶轉入130萬元至賴若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至陳昱呈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王韋傑持金融卡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並轉交陳建翰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賴若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俞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昱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14 黃月貞 ㈠王韋傑(新淵公司)聯邦銀行帳戶(500萬元) ㈡王韋傑自新淵公司聯邦銀行帳戶轉入95萬元、100萬元至陳昱呈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昱呈以ATM及臨櫃提領共200萬元 ㈢王韋傑自新淵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①提領8萬元 ②轉入97.8萬元至陳昱呈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轉入96.7萬元、2萬元至蕭宇辰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 ④轉入100萬元至賴若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 ①陳昱呈提領與轉帳(其中15萬元轉入陳昱呈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共計357,500元(帳戶餘款616,290元) ②賴若愉依陳建翰指示提領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賴若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俞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昱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15 游貞惠 ㈠王韋傑(新淵公司)聯邦銀行帳戶(70萬元) ㈡蕭宇辰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68萬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16 曾喬筠 王韋傑(新淵公司)聯邦銀行帳戶(100萬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17 曾棋廉 王韋傑(新淵公司)聯邦銀行帳戶(65萬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至三、附表一編號18 陳春園 ㈠ ①李金錞第一商業銀行帳戶(85萬元) ②詹昕妍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70萬元、14萬元) ㈡陳雪兒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655,821元、601,150元)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李逸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19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附件1 何政輝 ㈠邢豪文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33,550元) ㈡王韋傑中小企銀帳戶(83,561元) ㈢賴若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319,446元) ㈣賴若愉提領32萬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賴若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俞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㈡ 徐詩萍 王韋傑(新淵公司)聯邦銀行帳戶(152萬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㈢ 潘澈慧 ㈠丁永健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38萬元) ㈡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8萬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1 蔡淑貞 ㈠李承穎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10萬元) ㈡王韋傑中小企銀帳戶(199,792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蔡士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23 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2 王友琴 李承穎合作金庫帳戶(15萬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蔡士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24 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附表二編號3 吳伊芮 ㈠李承穎合作金庫帳戶(5萬元、5萬元) ㈡王韋傑中小企銀帳戶(250,179元) ㈢卓佳樺中小企銀帳戶(449,645元),卓佳樺依指示提領35萬元、93,000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蔡士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25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附件3 王天意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90,205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91,325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26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附件3 陳美芳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190,205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191,325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27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附件3 劉木勝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190,205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191,325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28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4、附件3 王英傑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877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29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5、附件3 洪綉𤧞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4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877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30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6、附件3 趙石嶺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16萬元、4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877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3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7、附件3 張淑君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877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32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8、附件3 吳曼麐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①7萬元、②4萬元、3萬元、③3萬元) ㈡ ①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399,862元) ②③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877元、415,831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499,25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33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9、附件3 龔美華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10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15,83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34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0、附件3 孫文昌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8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877元、415,83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35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1、附件3 鍾吉玲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33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399,862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499,25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36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2、附件3 張庭瑄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15,000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498,844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49,852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37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3、附件3 李正全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2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498,844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49,852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38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4、附件3 黃媛麗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10萬元、10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498,844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49,852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39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5、附件3 李文星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20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498,261元) ㈢岳少聰中國信託帳戶(497,258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岳少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40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6、附件3 吳見明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20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498,261元、118,512元) ㈢岳少聰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497,258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岳少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4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7、附件3 林淑媛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4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299,819元)、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149,815元) ㈢岳少聰中國信託帳戶(271,852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岳少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42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8 呂麗鳳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200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499,642元、497,592元、498,268元、499,724元) ㈢岳少聰中國信託帳戶(999,993元、999,982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岳少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43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9、附件3 廖哲鉅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010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44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0、附件3 廖彩珠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010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45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1、附件3 宋志勤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010元、249,862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46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2、附件3 柳盈君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936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498,72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47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3、附件3 黃淑滿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936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498,72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48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4、附件3 蔡桂林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20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010元、499,936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498,72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49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5、附件3 黃俊諺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249,862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50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6、附件3 鐘裕傑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846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5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7、附件3 江義宗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80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467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52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8、附件3 邱鳳騰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6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210,415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53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9 楊靜雯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210,415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54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0、附件3 楊如碧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3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141,012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55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1、附件3 王鯤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52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56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2、附件3 林德福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52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57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3、附件3 林大翔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52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58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4 許玉篇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2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52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59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5 蔡勳明 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10萬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60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6、附件3 葉燕卿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5萬元、24,000元) ㈡ ①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5萬元) 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94,098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6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7、附件3 吳榛娗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土地銀行帳戶(5萬元、4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010元、139,980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298,85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62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8、附件3 賴碧霞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235萬元) ㈡羅健彰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632元、499,852元、499,691元、499,452元、499,993元、201,992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999, 982元)、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999,591元 、499,92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63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九、十三、附表五編號39、附件3 李珮綸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㈡羅健彰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1,992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199,983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64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八、十三、附表五編號40、附表六編號3 程莛鏵 ㈠ 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10萬元、5萬元) ②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10萬元) ㈡ ①黃曉燕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270,852元) ②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289,562元) ㈢ ②孫語希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289,057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65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九、十三、附表五編號41 林國隆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彰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632元、499,852元、499,691元、499,452元、499,993元、201,992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999,591元、499,92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66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九、十三、附表五編號42 張淑華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彰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632元、499,852元、499,691元、499,452元、499,993元、201,992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999,591元、499,921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67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43 黃裕鈞 ㈠陳聖全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34,000元) ㈡黃曉燕臺灣銀行帳戶(499,587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499,135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68 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陳昱呈 (陳昱呈疑侵吞詐欺款遭私行拘禁) 陳建翰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韋傑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9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1 陳如茵 ㈠楊琨志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5萬元、1萬元、②5萬元、1,000元、1萬元) ㈡ ①羅健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503元) ②羅健軒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235,873元) ㈢ ①岳少聰中國信託帳戶(57,239元) ②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235,000元) ㈣岳少聰提領56,000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芃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岳少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70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2 徐閔儀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①15萬元、②15萬元、15萬元) ㈡ ①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233,687元) ②羅健軒中國信託帳戶(303,390元) ㈢ ①岳少聰中國信託帳戶(232,701元) ②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302,570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芃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岳少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71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4 游雅玲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322,000元、29萬元) ㈡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493,601元、310,683元) ㈢江昆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491,526元、309,759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芃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72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5 陳孝忠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50萬元) ㈡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496,983元) ㈢孫語希中國信託帳戶(496,015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芃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73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6 石肇中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100萬元) ㈡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①496,804元、②498,881元) ㈢ ①魏柏泓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496,471元) ②孫語希中國信託帳戶(498,866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芃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74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7 翁啟舜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2萬元) ㈡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176,336元) ㈢魏柏泓中國信託帳戶(175,992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芃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75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8 李正祥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34,000元、3萬元) ㈡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161,471元) ㈢江昆祐中國信託帳戶(230,516元) 王韋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芃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76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至十八、附件4 周美智 ㈠陳聖全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80萬元) ㈡黃曉燕臺灣銀行帳戶(487,628元、497,582元、499,855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498,674元)、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499,135元、487,011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77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至十八、附件4 張國堤 ㈠陳鐵城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60萬元) ㈡劉玟樺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772,005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771,639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78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至十八、附件4 張婉瑜 ㈠陳鐵城臺灣銀行帳戶(10萬元) ㈡劉玟樺合作金庫帳戶(99,906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100,667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79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至十八、附件4 何佐智 ㈠陳鐵城臺灣銀行帳戶(60萬元) ㈡劉玟樺合作金庫帳戶(598,666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596,907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80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至十八、附件4 廖瑞芬(檢察官誤載為廖瑞芳) ㈠陳鐵城臺灣銀行帳戶(10萬元) ㈡劉玟樺合作金庫帳戶(399,897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400,000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81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至十八、附件4 侯秋鳳 ㈠黃家寶將來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8萬元、30萬元) ㈡賴玟臻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607,663元) ㈢譚旭成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402,583元)、周紀剛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1,668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周紀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至十八、附件4 郭湯淵 ㈠張家政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10萬元) ㈡賴玟臻永豐銀行帳戶(951,745元) ㈢譚旭成凱基銀行帳戶(250,461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83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至十八、附件4 涂金山 ㈠張家政彰化銀行帳戶(20萬元) ㈡賴玟臻永豐銀行帳戶(1,012,835元) ㈢譚旭成凱基銀行帳戶(401,294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84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至十八、附件4 胡增昌 ㈠張家政彰化銀行帳戶(100萬元) ㈡賴玟臻永豐銀行帳戶(951,745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85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至十八、附件4 洪建發 ㈠張家政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5萬元) ㈡賴玟臻永豐銀行帳戶(706,870元) ㈢譚旭成凱基銀行帳戶(401,256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86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至十八、附件4、附件5編號4 馬湘珉 ㈠ ①張家政華南銀行帳戶【10萬元(6次)】 ②張家政彰化銀行帳戶【10萬元(4次)】 ㈡ ①賴玟臻永豐銀行帳戶(706,870元、305,685元) ②葉宏智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955,385元、1,001,685元) ㈢ ①譚旭成凱基銀行帳戶(401,256元、403,584元)、周紀剛凱基銀行帳戶(601,357元、305,319元) ②周紀剛凱基銀行帳戶(702,439元、401,288元)、鄭勝騰(萊德豪公司)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251,287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周紀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勝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7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至十八、附件4 蘇映吟 ㈠張家政華南銀行帳戶(10萬元) ㈡賴玟臻永豐銀行帳戶(305,685元) ㈢周紀剛凱基銀行帳戶(211,504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周紀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1 劉育信 ㈠張家政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 ㈡葉宏智永豐銀行帳戶(955,385元) ㈢周紀剛凱基銀行帳戶(702,439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周紀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2 黃盈韶 ㈠張家政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 ㈡葉宏智永豐銀行帳戶(955,385元) ㈢周紀剛凱基銀行帳戶(702,439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周紀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3 劉素琪 ㈠張家政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 ㈡葉宏智永豐銀行帳戶(955,385元) ㈢周紀剛凱基銀行帳戶(702,439元)、鄭勝騰合作金庫帳戶(251,287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周紀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勝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91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5 黃靜枝 ㈠張家政彰化銀行帳戶(50萬元) ㈡葉宏智永豐銀行帳戶(955,385元) ㈢鄭勝騰合作金庫帳戶(251,287元、503,452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鄭勝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92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6 蔡華嫃 ㈠張家政彰化銀行帳戶(150萬元) ㈡葉宏智永豐銀行帳戶(1,508,955元) ㈢鄭勝騰合作金庫帳戶(503,452元)、岳少聰中國信託帳戶(1,003,584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岳少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勝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93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7 蘇秋琴 ㈠張家政彰化銀行帳戶(10萬元) ㈡現金提領共15萬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94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8 王柏驊 ㈠張家政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 ㈡現金提領共15萬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95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9 郭玟妤 ㈠張家政彰化銀行帳戶(8萬元) ㈡葉宏智永豐銀行帳戶(101,065元) ㈢鄭勝騰合作金庫帳戶(95,124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鄭勝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96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10 賴宥霖 ㈠張家政彰化銀行帳戶(85萬元) ㈡葉宏智永豐銀行帳戶(1,001,685元) ㈢周紀剛凱基銀行帳戶(401,288元)、鄭勝騰合作金庫帳戶(601,527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周紀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勝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97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11 鄧芳華 ㈠張家政彰化銀行帳戶(21萬元) ㈡葉宏智永豐銀行帳戶(1,001,685元) ㈢鄭勝騰合作金庫帳戶(601,527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鄭勝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98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12 林月娥 ㈠張家政彰化銀行帳戶(10萬元) ㈡葉宏智永豐銀行帳戶(1,001,685元) ㈢鄭勝騰合作金庫帳戶(601,527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鄭勝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99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13 郭永豐 ㈠王孟軒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20萬元) ㈡葉宏智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802,100元) ㈢現金提領250萬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100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14 張洛銓 ㈠王孟軒臺灣銀行帳戶(648,000元) ㈡葉宏智臺灣銀行帳戶(802,100元、1,013,590元) ㈢現金提領250萬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101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15 李月梅 ㈠王孟軒臺灣銀行帳戶(17萬元) ㈡葉宏智臺灣銀行帳戶(1,013,500元) ㈢現金提領250萬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102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件5編號16 陳素稹 ㈠王孟軒臺灣銀行帳戶(20萬元) ㈡葉宏智臺灣銀行帳戶(1,013,500元) ㈢現金提領250萬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103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17 劉慧婷 ㈠張家政華南銀行帳戶(10萬元) ㈡葉宏智臺灣銀行帳戶(1,013,500元) ㈢現金提領250萬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鄭勝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104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18 黃逸菊 ㈠張家政華南銀行帳戶(56萬元) ㈡葉宏智臺灣銀行帳戶(1,013,500元、184,000元) ㈢現金提領250萬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鄭勝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105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19 倪運祿 ㈠張家政華南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 ㈡葉宏智臺灣銀行帳戶(184,000元、499,910元、500,120元) ㈢現金提領250萬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鄭勝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106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20 李雅萍 ㈠張家政華南銀行帳戶(10萬元) ㈡葉宏智臺灣銀行帳戶(499,910元) ㈢現金提領250萬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鄭勝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107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21 蔡慧慧 ㈠張家政華南銀行帳戶(10萬元) ㈡葉宏智臺灣銀行帳戶(500,120元) ㈢現金提領250萬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鄭勝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108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22 許惟荃 ㈠王佳英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 ㈡陳雪兒永豐銀行帳戶(108,973元) ㈢蕭丞詠(語岑公司)第一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102,101元)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109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23 吳孟樺 ㈠王佳英新光銀行帳戶(10萬元) ㈡陳雪兒永豐銀行帳戶(108,973元、192,858元) ㈢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110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24 白芸宥 ㈠王佳英新光銀行帳戶(96,497元) ㈡陳雪兒永豐銀行帳戶(192,858元) ㈢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宥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所有人 1 iPhone 13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 王韋傑 2 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7,000元 王韋傑 3 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 蔡士榮 4 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 李芃華 5 iPhone 11手機1支(紅色) 王宥瑀 6 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 李逸螢 7 三星手機(無SIM卡)1支 李逸螢 8 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 李逸螢 9 iPhone 8手機1支 岳少聰 10 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 岳少聰 11 iPhone 13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 鄭勝騰 12 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8,900元 鄭勝騰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