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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原附民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馬允中被 告 李藍子富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刑事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75號)之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