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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刑補字第 2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14年度刑補字第2號聲請人 即補償請求人 黃松林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㈠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㈡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㈢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㈣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㈤管轄機關。㈥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黃松林(下稱請求人)為本件請求時,除提出如附件所示聲請狀外,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3款、第4款規定記載請求補償之標的,並附具請求補償所憑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裁定命請求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4日送達請求人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請求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當事人訴訟書狀查詢表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其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逾期不補正,爰逕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20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件: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