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勞安簡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和鉅營造有限公司被 告 兼代 表 人 陳建宏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建宏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和鉅營造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陳建宏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疏失致犯本罪,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及被害人家屬民國113年11月18日書立之書狀可參,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忻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920號被 告 和鉅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市○○街000號1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代 表 人 陳建宏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兼 被 告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宏為和鉅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和鉅公司)負責人,曹勝富為其所雇用之員工。緣和鉅公司向紘廷營造有限公司承攬「田中鎮鴻門圳旁側溝加蓋及大社路3段764巷等處道路改善工程」,工程金額為新臺幣34萬元。緣陳建宏明知雇主於使所雇員工操作移動式起重機從事模板物料吊運作業時,本應按照「起重機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9條第1項第1款、同規則第32條及第34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事前先行調查起重機作業範圍、地形、空間、搬運物重量等情形,並應將起重機外伸撐座或履帶延伸至最大極限位置,並應於操作室張貼最大作業半徑之正確額定荷重表,或印發正確額定荷重表由員工攜帶以便參考,卻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於員工曹勝富作業前落實上開事項,致曹勝富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於上開工程地點操作起重機時,不慎翻倒吊車,經緊急送往仁和醫院前即因胸腹部遭壓迫而窒息死亡。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宏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死者之同事黃璿丞、陳泳全與證人李世龍、證人即死者之女曹雅琦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彰化仁和醫院診斷證明書、本署113年度相字第464號相驗屍體證明書暨檢驗報告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3年10月1日勞職中4字第1130408133號函及所附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相驗及現場照片各1份等附卷可稽,是應認被告陳建宏之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建宏所為,係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致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死亡災害,係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之罪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等罪嫌,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請從重論處;被告和鉅公司亦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之雇主未設置必要安全措施致生職業災害罪,依據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除處罰其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陳建宏外,對該法人亦應科以同條第1項所定之罰金。請審酌被告陳建宏已與死者家屬曹雅琦於113年11月18日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及曹雅琦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參,請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