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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家豐

薛凱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軍偵字第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家豐、薛凱昕(下稱被告二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而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者,同條例第7條第4項亦定有刑責,足徵該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乃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二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因認為被告二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4年度軍偵字第75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以114年度軍上職議字第25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一、送驗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COLT廠MKIV SERIES'70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如影像1~4)」等情,有該局113年10月15日刑理字第1136110277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警分偵字第1140004822號卷第37-38頁)。是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改造手槍(含彈匣),依上開法條規定,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附表】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仿COLT廠MKIV SERIES'70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具殺傷力,屬違禁物。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15日刑理字第1136110277號鑑定書)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