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奕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83號、第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扣押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奕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犯罪事實各如附表所示),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9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5月9日停止戒治處分出監,並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至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考,且上開扣案附表編號2所示針筒因毒品成分已附著其上,無從完全析離,應整體視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處理,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扣押物品名稱 扣押物品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112年8月22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醫院第一醫療大樓)0樓000號病床,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海洛因3包 ⒈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2包(原編號A、B),檢出成分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總淨重0.46公克,驗餘總淨重0.45公克。 ⒉送驗白色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C),檢出成分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49公克,驗餘總淨重1.0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4720號鑑定書(見毒偵字第3135號卷第201頁) 即彰化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15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 2 針筒2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注射針筒 送驗數量:乙支 驗餘數量:乙支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654號鑑驗書(見毒偵字第728號卷第85頁) 即彰化地檢署113年度保字第122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 3 112年12月19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鄉某偏僻路邊,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海洛因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驗前淨重:0.0892公克 驗餘淨重:0.0272公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508號鑑驗書(見毒偵字第62號卷第175頁) 即彰化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7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驗前淨重:0.0892公克 驗餘淨重:0.0272公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純度11.3% 純質淨重:0.0101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509號鑑驗書(見毒偵字第62號卷第177頁)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