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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三發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三發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8號、114年度偵緝字第37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被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6月13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8號、114年度偵緝字第376號等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扣案毒品3包經送鑑定,鑑驗結果認為:其中2包晶體抽驗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5664公克;另1包外觀為淡橙色晶體,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1604公克等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10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329號鑑驗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6日鑑定報告存卷可考,足認扣案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又本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參照),是應整體視為扣案毒品,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