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建良
李文琪
張笑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84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穿雲箭壹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建良、李文琪及張笑菁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4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穿雲箭1枝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顏建良、李文琪及張笑菁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404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245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中高分檢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穿雲箭1枝,經送鑑定結果為:送鑑穿雲箭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3年12月30日刑理字第1136144226號鑑定書在卷足憑。是上開扣案之穿雲箭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管之槍砲,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之彈頭1包,經鑑定認係非金屬彈丸,尚非違禁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